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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若干意见

2021-07-09 14:38:49

国家能源局发布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若干意见

2021年4月1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5年,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0年增加50%,在资源条件好的地区建设一批地热能发电示范项目;到2035年,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5年翻一番。

意见提到,将在京津冀晋鲁豫以及长江流域地区,结合供暖(制冷)需求因地制宜推进浅层地热能利用,建设浅层地热能集群化利用示范区,根据资源情况和市场需求,在京津冀、山西、山东、陕西、河南、青海等区域大力推进中深层地热能供暖。

2021年4月1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5年,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0年增加50%,在资源条件好的地区建设一批地热能发电示范项目;到2035年,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5年翻一番。

意见提到,将在京津冀晋鲁豫以及长江流域地区,结合供暖(制冷)需求因地制宜推进浅层地热能利用,建设浅层地热能集群化利用示范区,根据资源情况和市场需求,在京津冀、山西、山东、陕西、河南、青海等区域大力推进中深层地热能供暖。

三、规范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

    (八)规范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备案或登记管理。项目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规模化(装机容量1000千瓦或供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供暖(制冷)和发电项目实施备案管理,规模以下地热供暖(制冷)项目需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已投产运行的项目可直接到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

    (九)简化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前期手续。鼓励按照规模化的原则开发中深层地热资源,按一定规模区域或地热田设置矿权区块。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协调联动,通过数据共享、共同论证等方式,坚持水热匹配确定合理取水量。满足地下水保护与管理政策要求、涉及取水的,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鼓励地方优化地热矿业权和取水许可的办理流程、精简审批要件。

    (十)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控制地热流体总消耗量、控制最大采水量、保障最小回灌量的原则,坚持“以灌定采、采灌均衡、水热均衡”。建立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和后评估制度,组织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按时上报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对土壤、地下水等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对地热能供暖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供热保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地热能的清洁开发和永续利用。建立企业回灌信用档案,对失信企业重点监督并限制新的地热能开发行为。

    (十一)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信息化管理。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建设地热能信息管理平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地热能供暖(制冷)项目业主在地热能信息管理平台中录入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并在供暖期内按月更新项目的运行状况,并定期将地热开发利用数据上报统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地热资源勘查工作建立地热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开展地下热水温度、流量等动态物理信息的综合监测。

    四、保障措施

    (十二)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并做好衔接。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时,要将地热能开发利用有关情况包含在内。要根据地热资源禀赋、清洁能源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定本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目标、布局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划定地热供暖项目适宜发展区、限制发展区和禁止发展区。本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要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总体部署,以地热田为单元,编制本地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十三)营造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政策环境。鼓励各级政府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能源主管部门等出台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价格、财政、金融政策等。利用现有渠道对地热能供暖项目给予财政支持;地热能供暖项目不受供热特许经营权限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共同营造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政策环境。

    (十四)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机制,督促有关方面做好地热能供暖项目的运行安全和供热保障相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热能资源勘查和矿权办理工作以及对热储的监测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取用水管理,以及地下水抽取和回灌情况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工作;住建部门或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地热能供热取暖相关工作,城市地热供暖项目热力管网建设和改造等应纳入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管理工作;统计部门将地热能开发利用情况纳入国家能源生产消费统计体系中。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部门分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