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 86 号
《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已经 2002 年 8 月 16 日市人民政府第 10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建设、城市管理、房产和区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建设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形成城市绿色生态廊道系统,加强辖区内现有水面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大气环境净化能力,减少和控制扬尘污染。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单位应当在拆除现场周边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在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对施工现场内的施工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对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装卸产生扬尘的物质、清理楼层及平整场地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九条 拆除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残土应当及时清运。对不能立即清运的建筑垃圾、残土,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禁止高处抛撒建筑垃圾。
第十条 在风力 5 级以上天气,拆除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暂时停止拆除作业、土方挖掘。
第十一条 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清除轮胎上的泥土后进入市区道路。
第十二条 运输水泥、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