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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

2020-05-07 16:42:3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86 号

 

 

 

《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已经 2002  8  16 日市人民政府第 10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于本的防

 

第三条 行政防治理。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建设、城市管理、房产和区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条 个人扬尘进行报。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建设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形成城市绿色生态廊道系统,加强辖区内现有水面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大气环境净化能力,减少和控制扬尘污染。

 

六条 筑物除现围挡除过程中湿等有

 

七条 当在定设的施进行硬土等遮盖

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装卸产生扬尘的物质、清理楼层及平整场地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



   第八条 当按使混凝场搅凝土

 

九条 过程残土能立的建筑垃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禁止高处抛撒建筑垃圾。

 

十条 在风 5 以上程施拆除土方挖掘。

 

现场胎上路。

 

煤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