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东北峰谷电费收取标准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电力局: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适当调整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网电价水平,同时实行全省步一销售电价。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均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取消省内各地区二级综合加价。考虑1999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统一销售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4l元、0.416元和0.412元。三省各类用户电价见附件。在实现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哲由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有关规定核定。 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请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的电价优惠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二、核定东北三省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以下同)分别为:伊敏电厂每千瓦时0.413元,元宝山电厂每千瓦时0.36元,绥中电厂每千瓦时0.3538元,大连电厂一、二期每千瓦时0.321元,丹东电厂每千瓦时0.33元,吉林两江水电站每千瓦时、O.55元(含电网线损),吉林通榆风电厂(含送出工程)每千瓦时0.992元(含电网线损)。上述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丰满水电厂三期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0元,长春热电二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646元(含电网线损),莲花、松江河水电站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8487元和0,如7元。 三、由于银行利率下调及燃料等发电成本下降,影响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0.64分、0.39分和0.28分,各有关电厂的具体降价幅度由三省物价局核定,报我委备案。 四、解决东北电网新增50万伏线路还本付息,影响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价各提高每千瓦时0.6分钱;辽宁省电网新投产项目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1.22分钱,农网投资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0.3分钱;黑龙江省电网新投产项目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1.2分钱。 五、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白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六、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人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不变。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一律不得开征;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和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钱,居民照明、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每千瓦时l.5分钱,上述基金和附加项目已含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七、为减轻大工业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惠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和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在1999年实际执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优待措施按我委计价格[1999]97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供电企业可以对大工业用户在不扩大规模的情况下的新增用电量实行电价优惠,但优惠幅度不超过10%。具体价格由各省电力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省物价、经贸部门备案。 八、以上电价辽宁、黑龙江两省自2000年7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吉林省电价方案执行时间另行通知。1997年国家计委、电力部印发的《东北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42号)自新电价表执行之日起废止。 峰段是早上7:00~早上11:00 和晚上7:00~晚上11:00 谷段是晚上11:00~第二天早上7:00 别的都是平段!(11:00-- 19:00) 由于时差原因,个别地区有可能性提前或推迟一个小时.
2021-08-17
国家能源局发布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若干意见
国家能源局发布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若干意见2021年4月1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5年,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0年增加50%,在资源条件好的地区建设一批地热能发电示范项目;到2035年,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5年翻一番。意见提到,将在京津冀晋鲁豫以及长江流域地区,结合供暖(制冷)需求因地制宜推进浅层地热能利用,建设浅层地热能集群化利用示范区,根据资源情况和市场需求,在京津冀、山西、山东、陕西、河南、青海等区域大力推进中深层地热能供暖。2021年4月1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5年,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0年增加50%,在资源条件好的地区建设一批地热能发电示范项目;到2035年,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5年翻一番。意见提到,将在京津冀晋鲁豫以及长江流域地区,结合供暖(制冷)需求因地制宜推进浅层地热能利用,建设浅层地热能集群化利用示范区,根据资源情况和市场需求,在京津冀、山西、山东、陕西、河南、青海等区域大力推进中深层地热能供暖。三、规范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 (八)规范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备案或登记管理。项目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规模化(装机容量1000千瓦或供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供暖(制冷)和发电项目实施备案管理,规模以下地热供暖(制冷)项目需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已投产运行的项目可直接到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 (九)简化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前期手续。鼓励按照规模化的原则开发中深层地热资源,按一定规模区域或地热田设置矿权区块。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协调联动,通过数据共享、共同论证等方式,坚持水热匹配确定合理取水量。满足地下水保护与管理政策要求、涉及取水的,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鼓励地方优化地热矿业权和取水许可的办理流程、精简审批要件。 (十)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控制地热流体总消耗量、控制最大采水量、保障最小回灌量的原则,坚持“以灌定采、采灌均衡、水热均衡”。建立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和后评估制度,组织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按时上报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对土壤、地下水等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对地热能供暖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供热保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地热能的清洁开发和永续利用。建立企业回灌信用档案,对失信企业重点监督并限制新的地热能开发行为。 (十一)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信息化管理。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建设地热能信息管理平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地热能供暖(制冷)项目业主在地热能信息管理平台中录入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并在供暖期内按月更新项目的运行状况,并定期将地热开发利用数据上报统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地热资源勘查工作建立地热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开展地下热水温度、流量等动态物理信息的综合监测。 四、保障措施 (十二)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并做好衔接。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时,要将地热能开发利用有关情况包含在内。要根据地热资源禀赋、清洁能源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定本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目标、布局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划定地热供暖项目适宜发展区、限制发展区和禁止发展区。本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要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总体部署,以地热田为单元,编制本地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十三)营造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政策环境。鼓励各级政府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能源主管部门等出台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价格、财政、金融政策等。利用现有渠道对地热能供暖项目给予财政支持;地热能供暖项目不受供热特许经营权限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共同营造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政策环境。 (十四)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机制,督促有关方面做好地热能供暖项目的运行安全和供热保障相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热能资源勘查和矿权办理工作以及对热储的监测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取用水管理,以及地下水抽取和回灌情况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工作;住建部门或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地热能供热取暖相关工作,城市地热供暖项目热力管网建设和改造等应纳入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管理工作;统计部门将地热能开发利用情况纳入国家能源生产消费统计体系中。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部门分工进行调整。
2021-07-09
农村地区被动式太阳能暖房图集发布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地区被动式太阳能暖房图集(试行)》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2020-07-27 21:02:2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地区被动式太阳能暖房图集(试行)》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指导北方地区农村建筑能效提升,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地区被动式太阳能暖房图集(试行)》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7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