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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等《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4月3日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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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2019《政府工作报告》供热相关内容摘要

李克强2019《政府工作报告》供热相关内容摘要  2019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  2018年全面开展蓝天保卫战、优化能源和运输结构、稳妥推进北方地区“煤改气”“煤改电”。污染防治得到加强,细颗粒物(PM2. 5)浓度继续下降,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2019年扎实打好三大攻坚战,重点任务取得积极进展。全面开展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优化能源和运输结构。稳妥推进北方地区“煤改气”“煤改电”。 持续推进污染防治。巩固扩大蓝天保卫战成果,今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下降3%, 重点地区细颗粒物(PM2. 5)浓度继续下降。持续开展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大气污染治理攻坚,加强工业、燃煤、机动车三大污染源治理。做好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强化水、土壤污染防治,今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要下降2%.加快治理黑臭水体,推进重点流域和近岸海域综合整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城市垃圾分类处置。企业作为污染防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环保责任。改革创新环境治理方式,对企业既依法依规监管,又重视合理诉求、加强帮扶指导,对需要达标整改的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一关了之。企业有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污染防治一定能取得更大成效。  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加快火电、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重污染行业达标排放改造。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加快解决风、光、水电消纳问题。加大城市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力度。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广绿色建筑。改革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培育一批专业化环保骨干企业,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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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家能源委员会会议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家能源委员会会议,部署今冬明春保暖保供工作  2019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国家能源委员会主任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家能源委员会会议,研究进一步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审议通过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部署今冬明春保暖保供工作。  李克强指出,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多元发展能源供给,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禀赋,科学规划煤炭开发布局,加快输煤输电大通道建设,推动煤炭安全绿色开采和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加大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力度,促进增储上产,提高油气自给能力。深化开放共赢、多元化国际油气合作。增强油气安全储备和应急保障能力。发展水电、风电、光电等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消纳水平。聚焦短板,推进能源重大工程建设。  能源关系民生冷暖。北方取暖季节即将到来,要切实抓好保暖保供工作,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做实做细天然气产储运销统筹协调,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对今年北方重点地区新增的“煤改气”用户,要落实好气源安排,坚持以气定改。突出做好东北三省供暖用煤保障。多措并举,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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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关于促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19]1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快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生物天然气是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餐厨垃圾、农副产品加工废水等各类城乡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经厌氧发酵和净化提纯产生的绿色低碳 清洁可再生的天然气,同时厌氧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沼渣沼液可生产有机肥。我国发展生物天然气意义重大。构建分布式可再生清洁燃气生产消费体系,有效替代农村散煤。发展生物天然气,构建就地收集原料、就地加工转化、就近消费利用的分布式 清洁燃气生产消费体系,增加县域天然气气源保障,加快替代燃煤、特别是农村散煤,治理大气污染,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规模化处理有机废弃物,保护城乡生态环境。发展生物天然气,以工业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式处理城乡有机废弃物,构建企业化商业化可持续发展机制,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解决粪污、秸秆露天焚烧等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城乡有机废弃物能源化产业化可持续利用,变废为宝、一举多得。  优化天然气供给结构,发展现代新能源产业。发展生物天然气,立足国内,内生发展,作为常规天然气的重要补充,有利于补齐天然气供需短板,降低进口依存度,助力解决农村煤改气气源问题,提高能源安全保障程度。推进生物质能转型升级,加快可再生能源在燃气领域应用,培育发展可再生能源新兴产业。当前,生物天然气处于发展初期,面临着技术不成熟、产业体系不健全、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和困难,亟需加大支持,完善政策,加快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步伐。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实现生物天然气工业化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形成绿色低碳清洁可再生燃气新兴工业为目标,将生物天然气纳入国家能源体系,强化统筹协调,发挥市场作用,建立分布式生产消费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快生物天然气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发展,增加天然气供应,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二)基本原则统筹协调,合力推进。统筹可再生能源和天然气产供储销支持政策,将生物天然气融入大能源,以工业化市场化方式推动发展。统筹城乡各种原料,协调生产和消费,整合各方面支持措施,合力推动生物天然气加快发展。建立体系,循环发展。建立原料收集保障、生物天然气消费等关键体系,完善行业服务体系。发挥资源和灵活布局优势,推进生物天然气分布式生产消费,在消费侧直接替代燃煤供热,形成城乡有机废弃物能源化利用循环发展模式,有效治理大气污染。技术进步,创新驱动。加快推进生物天然气技术进步与工程建设现代化,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培育发展生物天然气新兴市场和价值链,创新投融资模式和商业模式,加快形成创新型现代产业。市场导向,政策扶持。发挥市场作用,优化市场环境,更好地调动企业和社会的积极性。创新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建立支持生物天然气政策体系。简化管理,优化服务,建立高效管理体系,支持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生物天然气具备一定规模,形成绿色低碳清洁可再生燃气新兴产业,生物天然气年产量超过100亿立方米。  到2030年,生物天然气实现稳步发展。规模位居世界前列,生物天然气年产量超过200亿立方米,占国内天然气产量一定比重。  三、制定发展规划加强国家规划指导。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约束下,编制国家生物天然气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生物天然气商业化可持续发展路径,确定生物天然气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发展、形成现代新兴工业的目标和任务,提出生物天然气发展重点区域布局和政策措施,指导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 强化国家规划衔接。国家生物天然气发展中长期规划目标、任务、布局等,纳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生物质能发展规划以及天然气发展规划等,做好与国家相关规划、生物天然气重点发展地区能源规划的统筹衔接平衡。  融入天然气发展规划。生物天然气纳入天然气发展战略规划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明确生物天然气在天然气发展战略和规划中的定位和任务。作为分布式天然气,融入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形成与常规天然气融合发展、协调发展、良好互动的格局。  编制省级发展规划。重点地区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编制省级生物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本地区城乡有机废气物资源、天然气市场等全面评价的基础上,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取暖等,提出本地区生物天然气发展目标、任务和重大布局,提出加快生物天然气发展的保障措施。省级规划加强与相关规划衔接,作为本地区生物天然气发展的依据。  编制地市或县级开发建设方案。城乡有机废弃物资源丰富的地市或县(或相应行政区)编制生物天然气开发建设方案,制定本地区项目布局方案,明确重大项目具体布局。并制定城乡有机废弃物原料保障方案、生物天然气市场消费方案、有机肥消纳方案等。纳入本地区治理大气污染、天然气发展、清洁取暖等相关规划和方案。地市或县级方案作为本地区生物天然气项目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  编制重点企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规划和重点地区省级规划,引导大型能源企业以及其他有实力的企业编制本企业生物天然气发展规划,以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面向全国谋划提出项目布局。鼓励大型企业跨区域投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区域型项目群,构建集约高效生物天然气产业体系。  四、加快生物天然气工业化商业化开发建设  分布式商业化开发建设。就地收集原料、就地消费利用,多点布局、形成产业。根据资源量优化布局,以单个日产1万-3万立方米项目为重点,整县推进,满足工业化各项要求,建设生物天然气商业化可持续运营项目。依托大中城市垃圾分类体系,因地制宜建设餐厨垃圾生物天然气项目。实施专业化企业化投资建设管理。积极支持能源企业以及其他有实力的企业,实行专业化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开发建设生物天然气。支持企业以生物天然气为重点,开辟新的发展方向。支持企业在同一区域内开发多个生物天然气项目,整合资源,构建体系,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开发建设生物天然气项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结合城镇燃气发展布局,开发建设生物天然气项目。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并入燃气管网消纳生物天然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国家油气企业在常规天然气分配上给予支持。鼓励常规天然气进口和基础设施投资企业开发建设生物天然气项目。  加快形成现代化新兴工业。积极推进生物天然气设计、施工、技术、工艺、运营、服务、安全、环保等各环节专业化工业化。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专门从事生物天然气咨询、研发、装备制造等。示范引领、全面推进,加快生物天然气产业化进程,形成现代化新兴工业。  培育和创新商业化模式。拓展生物天然气多元化应用领域,推进供气、供热、供冷、供电等集成化一体化经营,整合扩展有机肥、绿色食品、生态农业等产业链,培育发展市场新需求和新价值,提高盈利水平。设计开发生物天然气盛减排方法学体系,推进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推进生物天然气技术进步。国外引进与国内开发相结合,集中力量突础名种原料混合高效发酵、干法庆氧发酵、发酵预警调控等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先进原料预处理、净化提纯、自动监控等成套设备,加快标准化成套化系列化。因地制宜推进边际土地能源作物研究开发。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建立生物天然气技术重点工程实验室或研发基地。加强生物天然气标准化建设。制定实施覆盖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管理、并入管网、污染物排放、沼渣沼液回收利用、设备制造等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工业化标准,构建产输配用产业链技术体系,推进工程认证、企业认证等认证体系建设,建设行业检测认证中心,提高行业发展水平。  五、建立健全生物天然气产业体系  统筹利用城乡各类有机废弃物资源。开展资源调查,统筹利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蔬菜种植废弃物等各类农业废弃物,城乡餐厨垃圾,河湖水草污泥,农副产品加工有机废水废渣等,增强生物天然气原料保障能力,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建立覆盖城乡的原料收集保障体系。完善田间收集、打包、运输等环节的配置,建立农作物秸秆商业化收储运体系。建立安全高效的畜禽粪污收集体系,鼓励探索谁排污、谁付费,第三方专业化有偿处理模式。鼓励生物天然气企业结合农村土地流转、循环农业发展等,创新秸秆原料收集保障模式。结合大中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建立专业化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体系。  建立生物天然气多元化消费体系。开拓生物天然气在城镇居民炊事取暖、并入城市燃气管网、发电、交通燃料、锅炉燃料、工业原料等领域的应用,形成多元化消费体系,积极推动优先利用。在具备条件地区建立生物大然气产、输、配、储一体化生产和消费体系。发挥用户侧优势,加快在终端消费领域替代燃煤。  建立生物天然气与常规天然气融合发展体系。将分布式生物天然气作为当地天然气的重要补充,加强生物天然气规划与常规天然气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生物天然气项目布局要因地制宜,根据实际与当地城镇燃气管网相衔接。  建立工业化有机肥生产消费体系。积极支持生物天然气企业延伸产业链,以生物天然气生产过程中的沼渣沼液为原料,以年产能超过1万吨固态和液态有机肥大型项目为重点,配套建设有机肥生产基地,建立有机肥生产消费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有机肥专业化市场化工业化发展。  加强生物天然气全过程环境保护。生物天然气企业统筹各种有机废弃物资源,统筹产供销用,建立覆盖原料收集、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沼渣沼液利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环保体系,加强环境保护,防止二次污染,依法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建立生物天然气监测体系。建立“项目自我监测、行业统一监测、政府加强监管”的生物天然气监测体系。项目单位建立运营监测系统和制度,  对原料进厂、发酵制气、沼气净化提纯等进行全过程监测。建立统一开放行业监测平台,对全行业进行监测,加强自我管理。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实行高效监管。六、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协调。将生物天然气纳入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工作方案、天然气产供储销工作方案,以及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方案等。将发展生物天然气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工作。各省级相关部门将生物天然气纳入相关重要工作计划,加强统筹协调。  强化规划指导。构建生物天然气发展规划体系,组织编制生物天然气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各省(区、市)编制本地区生物天然气发展规划,指导中央企业编制企业发展规划。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编制地市或县级生物天然气开发建设方案。各级规划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完善支持政策。研究建立绿色燃气配额机制,制定生物天然气利用政策措施。建立生物天然气开发利用与常规天然气计划分配、进口量分配挂钩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生物天然气项目的信贷支持。组织生物天然气产业化项目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支持政策体系。  落实优惠政策。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生物天然气企业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生物天然气项目建设过程中采购相关进口设备按规定享受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秸秆等原料预处理和农业有机肥加工等涉及农产品初加工环节享受农业用电电价政策。各地要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购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机肥替代化肥等专项资金与生物天然气项目原料保障、有机肥利用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建立管理体系。制定生物天然气项目管理指南、规划编制导则、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导则等,指导各地对生物天然气实施高效简便的管理。支持符合标准的生物天然气并入城镇燃气管网,鼓励生物天然气企业与用气用户进行市场化交易。统筹考虑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各环节安全风险防范,严格源头准入,提升生物天然气工程本质安全水平,强化生物天然气产销用全流程安全管理。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自我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19年12月4日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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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9]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  为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 号), 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 年行动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相关政策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2019年6月25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行动计划  为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进一步推进我国储能技术与产业健康发展,支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建设和能源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一、加强先进储能技术研发和智能制造升级(一)加强先进储能技术研发。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着力加强对先进储能技术研发任务的部署,集中攻克制约储能技术应用与发展的规模、效率、成本、寿命、安全性等方面的瓶颈技术问题,使我国储能技术在未米5-10年甚至更长时期内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形成系统、完整的技术布局,在重要的战略必争技术领域占据优势,并形成新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链。(牵头部门:科技部)(二)加大储能项目研发实验验证力度。重点推进大容量压缩空气储能等重大先进技术项目建设,推动百兆瓦压缩空气储能项目实现验证示范。(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委)(三)继续推动储能产业智能升级和储能装备的首台(套)应用推广。鼓励储能产业相关企业积极利用智能制造新模式转型升级。推动首台(套)储能装备推广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储能装备申请享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牵头部门:工信部)(四)提升储能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在电源侧研究采用响应速度快、稳定性高、具备随时启动能力的储能系统,提高机组运行稳定性和故障快速恢复能力,在电厂全厂失电的情况下实现发电机组黑启动。在电网侧研究采用大容量、响应速度快的储能技术,抑制因系统扰动导致的发电机组振荡,在短时间内提供足够的有功功率动态支撑,降低系统崩溃的风险。(牵头部门:能源局)二、完善落实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政策(五)推动配套政策落地。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増量配电业务改革和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营造有利于储能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引导地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进一步建立完善峰谷电价政策,为储能行业和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探索建立储能容量电费机制,推动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获得合理补偿。(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委)(六)规范电网侧储能发展。围绕电网侧储能,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咨询机构和电力企业,明确电网侧储能规划建设原则,研究项目投资回收机制,规范引导电力系统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牵头部门:能源局)(七)建立储能项目备案制。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指定地方备案机关,督促地方备案机关建立备案流程、出台相关规定,指导企业进行储能项目备案。(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能源投资主管部门)三,推进抽水蓄能发展(八)调整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并探索研究海水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在“十二五”期间全国重点省份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工作基础上,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完成新疆、山东等省份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调整,明确2025水平年抽水蓄能规划调整推荐站点。组织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和福建省发展改革委针对福建浮鹰岛海水抽水蓄能电站开展示范技术、建设条件、配套政策、业主选择等研究工作,提出具体工作方案,争取资金和价格等有关政策支持,为示范项目启动创造条件。(牵头部门:能源局)四、推进储能项目示范和应用(九)组织首批储能示范项目。以促进储能技术创新为主线,制定并出台储能示范项目管理规定与供热相关规定与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首批储能示范项目征集与评选工作,推动储能在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消纳、分布式发电、微网、用户侧、电力系统灵活性、电力市场建设和能源互联网等领域的示范应用。(牵头部门:能源局)(十)积极推动储能国家电力示范项目建设。积极跟踪储能国家电力示范项目建设情况,重点推动大连液流储能电站、江苏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和甘肃网域大规模电池储能电站建设工作。(牵头部门:能源局)(十一)推进储能与分布式发电、集中式新能源发电联合应用。鼓励和支持负荷侧储能发展,探讨储能与分布式发电相结合,建设分布式能源系统,实现可再生能源就地就近消纳利用。以提升用户侧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能力为目标,以相关可再生能源示范区规划实施为依托,在条件具备地区,鼓励实施可再生能源+储能项目。研究探索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与可再生能源、储能领域的融合。推进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与储能的技术应用,结合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以降低新能源发电出力随机性为目的,引导和支持开展与集中式新能源发电协调的储能技术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能源局)(十二)开展储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电网侧,储能应急电源在严重自然灾害下作为保底电源,提高电网故障恢复速度,打造局部坚强电网,提升电网防灾抗灾能力。用户侧,开展重要用户储能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减少电能波动,提升供电质量。当电网供电不足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储能为用户提供应急电源,保证重要用户稳定不间断供电。(牵头部门:能源局)(十三)推动储能设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く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有关要求,鼓励储能设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牵头部门:能源局)五、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化应用(十四)开展充电设施与电网互动研究。组织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等相关方面开展充电设施与电网互动等课题研究,2020年,研究开展试点示范等相关工作。(牵头部门:能源局)(十五)完善储能相关基础设施。持续推进停车充电一体化建设,促进能源交通融合发展,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化应用奠定基础。(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委)六、加快推进储能标准化(十六)完善储能标准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储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储能标准化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储能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储能标准化技术组织,建立与国际接轨、涵盖储能系统与设备全生命周期,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标准体系。开展重点储能技术标准研制,推进储能技术创新与标准化协同发展,提高标准质量。提升我国储能标准国际影响力。(牵头部门:能源局)  各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任务措施细化落实。国家能源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扎实稳妥推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与牵头部门加强对接,细化任务措施,扎实推动发指导意见》等已明确的政策措施及本行动计划落地见效。各地方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做好统计与信息反馈工作,每年12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落实《指导意见》及本行动计划的情况。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请及时反馈国家能源局及有关牵头部门。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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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9]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  为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 号), 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 年行动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相关政策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2019年6月25日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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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风电供暖相关电力交易机制扩大风电供暖应用的通知

关于完善风电供暖相关电力交易机制扩大风电供暖应用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35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吉、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新疆兵团、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华北、东北、西北能源监管局,山西、山东、甘肃、新疆、河南能源监管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按照《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及有关政策要求做好北方地区清洁供暖工作,在总结已有风电清洁供暖试点经验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风电供暖相关电力交易机制,扩大风电供暖应用范围和规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做好风电清洁供暖试点工作总结和发展规划工作。请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风电清洁供暖试点工作总结,全面梳理风电供暖现状、存在问题、典型实例、技术路线和支持政策,找准制约风电供暖的体制机制和技术障碍,组织相关技术单位,结合北方地区清洁供暖规划总体目标和当地实际情况,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区2019-2021年的风电清洁供暖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 明确2021年前分年度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特别是要明确在2019年度供暖季前可完工投入使用的近期重点工程。二、做好风电清洁供暖技术论证工作。请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单位,结合本地区风能资源、供暖需求情况,合理论证开选择适宜本地区的技术方案。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内家古电力公司积极配合,做好风电清洁供暖项目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保障风电供暖项目可靠供电,同时深入研究电力与热力协同调度运行机制以及保障对应风电项目并网消纳的技术措施,并实现风电供暖与风电消纳的相互促进。三、研究完善风电供暖项目投资运营机制。请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符合市场化原则的风电清洁供暖投资运营模式,对风电清洁供暖项目落实相应的投资补助政策,建立促进风电取暖的电价机制,落实好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的支持政策。鼓励对风电企业收取的居民个人采暖费、风电供暖项目的建设用地等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四、完善风电供暖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在统筹省间和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前提下,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监管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电力交易机构开展风电供暖市场化交易,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基础上,鼓励风电企业与清洁供暖电力用户进行电力直接交易,交易价格由风电企业与用户自主协商或者竞价的方式确定。在2020年前暂时低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地区,按10%左右的电量优先开展风电供暖交易。五、做好风电清洁供暖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工作。请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明确风电供暖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统筹做好风电、接网工程、供热站的衔接工作。要组织相关单位及时签订 风电供暖电力交易协议,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顺利实施。六、请有关省(区,市)监管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加快完善风电清洁供暖电力交易机制。在2019年9月30日前,结合本地区2019-2021年的风电清洁供暖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以及2019年度供暖季前可完工投入使用的重点工程情况,报送本地区风电清洁供暖专项电力交易机制实施方案。国家能源局2019年4月4日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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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我们对2015年制定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9年5月24日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促进电网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调整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输配电价过程中,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输配电设施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区域电网输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区域电网经营者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的用户提供输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专项工程输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跨省跨区专用输电、联网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第四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需要分摊的间接费用。(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输配电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 所审计(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电网资、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为基础。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价格成本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监审报表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单独核算输配电业务成本和收入,并定期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电网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成本监审工作,客观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其所要求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科目汇总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原始数据。第二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折旧费,是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的运行维护费,是电网企业维持电网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一)材料费指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等,包括企业因自行组织设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二)修理费指电网企业为了维护和保持输配电相关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三)人工费指电网企业从事输配电业务的职工发生的薪酬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含津补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含农电工、劳务派遣及临时用工支出等。(四)其他运营费用指电网企业提供正常输配电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主要包括:l,生产经营类费用。包括农村电网维护费、委托运行维护费、租赁费等。2.管理类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3.安全保护类费用。包括电力设施保护费、劳动保护费、安全费、设备检测费等。4.研究开发类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费等开展与输配电服务相关的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5.价内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6.其他费用。包括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财产保险费、土地使用费、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等。  第十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二)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包括: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及“三产”企业的成本费用;2.电网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市场化业务对应的成本费用;3.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的成本费用;4.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5.其他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三)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四)各类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五)各类广告、公益宣传费用(停电故障信息公告、电力安全保护宣传、电力设备安全警示等费用除外)。(六)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八)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在监审期间内除政策性因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实际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输配电资产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国家重大输配电项目建设中,因企业自身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重复建设等造成的额外投资费用支出。(九)其他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的费用。  第十一条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按照500千伏及以上、220千伏(330千伏)、110千伏(66千伏)、35千伏、10千伏(含20千伏)、不满1千伏分电压等级核定。第三章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折旧费。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本办法规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第十三条可计提折旧的输配电固定资产指政府核定的经履行必要审批手续建设的符合规划的输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配电诬务相关的资产,不包括从电网企业分离出来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等。  可计提折旧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成建制接受资产、人员、债务方式转入的农网资产。  第十四条下列输配电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一)进行过清产核资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二)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三)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四)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的。(五)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六)第十条第(八)项所规定的。(七)其他不应计提折旧的情形。  第十五条输配电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2015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定价折旧率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中值确定,其他电网企业参照执行;2015年1月1日及以后新增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结合自然环境及电网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电网企业实际折旧年限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拆旧年限,按照企业实际折旧年限核定。固定资产残值率按5%确定。  第十六条材料费、修理费。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但本监审期间核定的新增材料费、修理费两项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本监审期间核定的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2.5%。超过2,5%的,电网企业应证明其合理性,具体数额根据评估论证后确定。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政策性因素造成一次性费用过高的可分期分摊。  第十七条人工费。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电网企业工总额(含津补贴)参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的地方国有电网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其他电网企业参考当地国有电网企业工资水平合理核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的乘积。  职工养老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审核计算基数按照企业实缴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农电工、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按照企业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 十八条其他运营费用。(一)管理类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最低年份水平确定,但不得高于上个监审周期核定水平。(二)生产经营类费用、安全保护类费用、研发开发类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其中,租赁费、委托运维费、研究开发费等涉及内部关联方交易的,可进行延伸审核,按照社会公允水平核定;社会公允水平无法获得的,按照实际承担管理运营维护单位发生金额核定。内部关联方交易是指各级电网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转移、交易、租赁、运维资产等所发生的各类行为以及提供劳务的行为。(三)其他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其中,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原则上按不少于10年摊销。(四)价内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监审期间最后一年水平核定。(五)其他运营费用占本监审期间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不得超过上一监审期间核定的比例;剔除生产经营类、安全保护类费用后的其他运营费用,不得超过本监审期间核定的运行维护费(仅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中的生产经营类费用)的20%。  第十九条核定单位输配电定价成本所对应的电量,省级电网按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省级电网公司输配电量核定,区域电网按监审期间区域电网线路资产最末一年实际输送电量核定,专项工程按照监审期间该工程企业的平均实际输送电量和设计电量的较高值核定。  第二十条输配电损耗率。按照电网企业监审期间实际损耗平均水平确定,省级电网分电压等级予以明确,专项输电服务分工程予以明确。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成本监审要求,区分省级电网、区域电网、专项工程,分电压等级、用户类别单独核算并合理归集输配电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及收入等数据。  能直接归集到各电压等级(专项工程)的成本费用,应直接归集到相应电压等级(专项工程)。不能直接归集到各电压等级(专项工程)的共用成本费用,根据影响成本的主要因素分摊。折旧费、材料费、修理费等与资产相关度较高的,可按各电压等级(专项工程)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分摊。  第二十二条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会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项目价格;书面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内部关联方交易事项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1)总体情况。企业历史概况、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股权关系说明、主要生产经营和财务指标、输配电生产经营情况、营业执照等情况和说明材料;(2)人员情况。包括电网企业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资总额及其结构文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资总额批复、人员定岗定编及相关工资计划等文件,电网企业内部批复的工资文件;(3)投资及电量情况。监审期间输配电资产投资规划和建设规模、电量变化总体情况和说明;(4)其他情况。包括总部及各省网公司的资产、收入、工资、电量总额及其结构。(二)会计核算及财务资料。包括:(l)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财务信息系统说明等;(2)会计账簿报表。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收入支出、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等账簿,监审期间内各年度一级至最末级科目余额表;(3)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审计报告。(三)成本调查表。(1)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调查表及其数据来源、工作底稿和填报说明;(2)成本调查表涉及的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四)资产类资料。包括(1)输配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等能说明电网企业建设规模的相关证明材料,固定资产分布有关资料;(2)按电压等级、功能定位、建设资金来源(区分自有投资、无偿移交与政策性资产等)标准划分的固定资产分类情况,并提供分类依据和固定资产卡片信息;(3)跨省跨区(特高压)专项·资产及利用率情况;(4)本监审期间内,与投资总额相对应项目的明细清单,包括项目名单、建设地点、电压等级、容量、投资总额、依据规划名称、标准文件及文件号等,以及对应形成的固定资产相关成本费用支出情况;(5)上一监管周期预测投资总额、清单及审批或核准文件依据;(6)监审期间内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总额、明细清单及依据;(7)第十条第(八)项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及费用支出情况。(五)电量类资料。(1)购电量、输配电量等各类电量资料。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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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家电投集团、国投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必要性  2004年以来,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及煤电价格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并成为上网侧电价形成的重要基准,对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促进不同类型上网电价合理形成、优化电力行业投资、引导电力企业效率改善、推动由 力上下游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放开,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 制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突出表现为不能有效反映电力市场供求变化、电力企业成本变化,不利于电力上下游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相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坚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要求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当前,输配电价改革已经实现全覆盖,“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基本建立;各地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约50%的燃煤发电上网电量电价已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现货市场已开始建立;全国电力供需相对宽松、燃煤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低于正常水平,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已具备坚实基础和有利条件,应抓住机遇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  坚持整体设计,分步推进。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既要强化顶层设计,凡是能放给市场的坚决放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又要分步实施,有序扩大价格形成机制弹性,防止价格大幅波动,逐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坚持统筹谋划,有效衔接。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不同环节电价之间的关系,统筹谋划好核电、水电、燃气发电、新能源上网电价形成机制,以及不同类型用户销售电价形成机制,确保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措施有效衔接。坚持协同推进,保障供应。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强化配套保障措施,确保改革有序开展。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协同深化电量、电价市场化改革,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供应。坚持强化监管,规范有序。按照放管并重的要求,加强电力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价格异常波动调控机制,健全市场规范、交易原则、电力调度、资金结算、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等制度,确保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合理形成。三、改革举措(一)为稳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目标,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此限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发展适时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进行调整。(二)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三)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四)燃煤发电电量中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五)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后,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四、配套改革(一)健全销售电价形成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和线损,下同)、政府性基金,不再执行目录电价。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执行各地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电价,确保价格水平稳定。(二)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和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形成机制,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形成机制等,参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改为参考基准价。(三)相应明确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燃煤发电电量,基准价中包括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仍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电量,在执行基准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现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完全放开由市场形成的,上网电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四)规范交叉补贴调整机制。以2018年为基数,综合考虑电量增长等因素,在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确定交叉补贴金额,以平衡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产生的新增损益。(五)完善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燃煤机组参与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的价格,以补偿燃煤发电合理成本,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对于燃煤机组利用小时严重偏低的省份,可建立容量补偿机制,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五,实施安排(一)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开展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率,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暂不浮动,按基准价(即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现货市场实际运行的地方,可按现货市场规则执行。(二)实施"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省份,2020年暂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况对2020年后的浮动方式进行调控。(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动态跟踪实施情况,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进展,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六、保障措施(一)强化居民、农业等电力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电量以及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主要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保障,不足部分由所有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机组等比例保障。(二)规范政府行为。各地要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国家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运营规则来开展市场建设和电力交易,对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在交易组织、价格形成等过程中,不得进行不当干预。(三)加强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充分依托各地现有电力交易市场,积极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完善市场交易、运行等规则,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以及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价格监督。依托市场信用体系,构建市场主体价格信用档案,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联合惩戒。(四)建立电价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定期监测燃煤发电交易价格波动情况,评估价格波动的合理性。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依法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确保燃煤发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五)加强政策解读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政策,加强舆情监测预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应急预案,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要充分认识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艰巨性,切实担当起主体责任,精心细化改革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改革平稳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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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 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随着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化发展和技术快速进步,在资源优良、建设成本低、投资和市场条件好的地区,已基本具备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平价(不需要国家补贴)的条件。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现将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经验,结合资源、消纳和新技术应用等条件,推进建设不需要国家补贴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平价上网项目)。在资源条件优良和市场消纳条件保障度高的地区,引导建设一批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低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低价上网项目)。在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建设规划、国家风电、光伏发电年度监测预警有关管理要求、电网企业落实接网和消纳条件的前提下,由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有关项目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完成建设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医准(备案)机关应及时予以清理和废止,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让出市场空间。  二、优化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投资环境。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对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在土地利用及土地相关收费方面予以支持,做好相关规划衔接,优先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鼓励按复合型方式用地,降低项目场址相关成本,协调落实项目建设和电力送出消纳条件,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在本地投资建厂、要求或变相要求采购本地设备作为项目建设的捆绑条件,切实降低项目的非技术成本。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出台一定时期内的补贴政策,仅享受地方补贴的项目仍视为平价上网项目。  三、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电网企业应确保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按照可再生能源监测评价体系要求监测项目弃风、弃光状况。如存在弃风弃光情况,将限发电量核定为可转让的优先发电计划。经核定的优先发电计划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发电权交易(转让), 交易价格由市场确定。电力交易机构应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品种,组织实施相关交易。  四、鼓励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通过绿证交易获得合理收益补偿。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可按国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机制和政策获得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 通过出售绿证获得收益。国家通过多种措施引导绿证市场化交易。  五、认真落实电网企业接网工程建设责任。在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企业做好项目接网方案和消纳条件的论证工作。有关省级电网企业负责投与项目建设进度衔接,使项目建成后能够及时并网运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规划阶段,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省级电网资项目升压站之外的接网等全部配套电网工程,做好接网等配套电网建设与项目建设进度衔接,使项目建成后能够及时并网运行。  六、促进风电、光伏发电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无补贴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在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清洁能源消纳产业园区、局域网、新能源微电网、能源互联网等示范项目中建设无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以试点方式开展就近直接交易。鼓励用电负荷较大且持续稳定的工业企业、数据中心和配电网经营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中长期电力交易,实现有关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无需国家补贴的市场化发展。  七、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对纳入国家有关试点示范中的分布式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交易电量仅执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及消纳所涉及电压等级的配电网输配电价,免交未涉及的上一电压等级的输电费。对纳入试点的就近直接交易可再生能源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予以减免。  八、扎实推进本地消纳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建设。接入公共电网在本省级电网区域内消纳的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由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支持政策后自主组织建设。省级电网企业承担收购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的电量收购责任,按项目核准时国家规定的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签订长期固定电价购售电合同(不少于20年), 不要求此类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就近直接交易试点和分布式市场交易除外)。  九、结合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推进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利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的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送受端双方充分衔接落实消纳市场和电价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后,由送受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鼓励具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的送端地区优先配置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受端地区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或略低)扣除输电通道的输电价格确定送端的上网电价,受端地区有关政府部门和电网企业负责落实跨省跨区输送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电量消纳,在送受端电网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签订长期固定电价购售电合同(不少于20年)。对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要严格落实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不要求参与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  十、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国家开发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新能源发电发展规划和有关地区新能源发电平价上网实施方案,合理安排信贷资金规模,创新金融服务,开发适合项目特点的金。产品,积极支持新能源发电实现平价上网。同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发电项目及相关发行人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并参考专项债券品种推进审核。 十一、做好预警管理衔接。风电、光伏发电监测预警(评价)为红色的地区除已安排建设的平价上网示范项目及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的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外,原则上不安排新的本地消纳的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鼓励橙色地区选取资源条件较好的已核准(备案)项目开展平价上网和低价上网工作:绿色地区在落实消纳条件的基础上自行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建设。  十二、动态完善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支持机制。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时,在确保完成全国能耗“双控”目标条件下,对各地区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其“双控”考核。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目信息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及时公布平价上实工作。和低价上网项目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将有关项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名单,协调和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相关支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对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20年底前核准(备案)并开工建设的风电、保持不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及时研究总结各地区的试点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在其项目经营期内有关支持政策验,根据风电、光伏发电的发展状况适时调整2020年后的平价上网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9年1月7日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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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风电2020年实现与煤电平价上网的目标要求,科学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推动风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陆上风电上网电价(一)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二)2019年I~IV类资源区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 34元、0. 39元、0. 43元、0. 52元(含税、下同); 2020年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 29元、0. 34 元、0. 38元、0. 47元。指导价低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下同)的地区,以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指导价。(三)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不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执行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四)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 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二、关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一)将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二)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 8元,2020年调整为每千瓦时0. 75元。新核准近海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上述指导价。(三)新核准潮间带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陆上风电指导价。(四)对2018年底前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三、其他事项(一)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二)风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 目上网交易电量、上网电价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上述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5月21日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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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公局),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现就采取第二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要降价措施(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市场化交易电量除外), 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二)适当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 5个百分点;增值税税率和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后,重新核定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具体见附件,专项工程降价形成的降价空间在送电省、受电省之间按照1: 1比例分配(与送电省没有任何物理连接的点对网工程降价形成的降价空间由受电省使用)。上述措施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三)因增值税税率降低到 13%, 省内水电企业非市场化交易电量、跨省跨区外来水电和核电企业(三代核电机组除外)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其中,之前由我委发文明确上网电价的大型水电站和核电站,其上网电价由受电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考虑增值税税率降低因素测算,报我委(价格司)备案后公布执行。(四)积极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规模,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二、抓紧发布第二批降价政策文件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利用上述降价空间相应降低当地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具体方案,按照程序于5月底前发文,于7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此外,相应降低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水平。三、其他要求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统筹谋划、精心组织,确保上述降电价政策平稳实施。要认真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不及时传导等问题,切实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同时,主动加强政策宣传,准确解读国家将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措施,积极宣传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5月15日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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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各省、自治区、直禾(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规总院、水电总院,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持续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成本显著降低,开发建设质量和消纳利用明显改善,为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促进风电、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 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研究论证本地区建设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条件,在组织电网企业论证并落实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基础上,优先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二、严格规范补贴项目竞争配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十三五”相关规划和本区域电力消纳能力,分别按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确定需纲人国家补贴范围的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应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退坡力度大时项目。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对各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的监督。三、全面落实电力送出消纳条件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导省级电网企业(包括省级政府管理的地方电网企业,以下同), 在充分考虑已并网项目和已核准(备案)项目的消纳需求基础上,对所在省级区域风电、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的消纳条件进行测算论证,做好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与电力送出工程建设的衔接并落实消纳方案,优先保障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四、优化建设投资营商环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核实拟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及相关税费政策,确认项目不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确认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没有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项目单位收费,没有强制要求项目单位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没有强制要求将采购本地设备作为捆绑条件。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上述有关事项的监督。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完善有关管理工作机制,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政策的宣贯和解读工作,按通知要求规范项目程序,保障相关政策平稳实施。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国家能源局2019年5月28日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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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煤电产业资源配置,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总体要求(一)深刻认识煤电联营的重大战略意义。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燃煤发电是我国电力供应的基础,煤炭、煤电同属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是高度相关、互为前提的上下游产业。国内国际发展实践表明,煤电联营有利于增强煤炭、电力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推动煤炭、电力产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降低全社会用能成本,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下,煤炭、电力企业实施煤电联营的进程逐步加快,综合成效日益显现。有关地区和煤炭、电力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能源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统筹谋划、顺势而为,打破界限、消除壁垒,构建煤电利益共同体,推动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二)明确煤电联营发展方向。新规划建设煤矿、电厂项目优先实施煤电联营,在运煤矿、电厂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加快推进煤电联营,鼓励大型动力煤煤炭企业和火电企业加快实施煤电联营。(三)细化煤电联营实现形式。煤电联营包括煤电一体化、煤电交叉持股、煤电企业合并重组等形式。煤电一体化指煤矿、电厂由一个法人主体建设运营;煤电交叉持股指煤炭、电力企业相互参股电厂、煤矿,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相互参股比例达到30%以上的项目;煤电企业合并重组指煤炭、电力企业集团层面通过吸收合并、控股合并、新设合并等方式实现煤电产业融合。二、加强增量规划引导(一)重点发展坑口煤电一体化。统筹推进大型煤电基地规划建设综合电力外送通道、消纳市场、本地环境和水资源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独 规划布局坑口煤电一体化项目。鼓励煤炭净调出省(区、市)内新建燃水发电项目采用煤电一体化模式,或煤电相互参股比例达到30%以上。项目设计建设中,应统筹燃料运输、煤矿疏干水复用、低热值煤就地消纳、锅炉灰渣回填复垦和井下充填、电站余热利用等,发挥产业协同优势,提意资源配置效率。(二)优化推进中东部省份煤电联营。在符合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及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下,中部省份新规划建设煤电项目应优先在本省大型煤炭基地内布局,争取实现煤电联营;东部省份新规划建设煤电项目应优先考虑煤电联营。鼓励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推进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发展先进产能,各地在安排项目核准、开工建设和投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煤电联营发电项目。(三)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项目实施煤电联营。鼓励煤矿项目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背压热电联产项目开展煤电联营,对煤矿在新建项目核准、申请核增产能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各地在安排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背压热电联产项目核准和开工建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煤电联营项目。重点支持煤矿、冬季清洁取暖背压热电项目、集中供暖热网三方开展长期稳定的联营。(四)鼓励发展低热值煤综合利用。发挥煤电联营优势,降低发电成本,促进煤炭矿区循环经济发展。电力企业应积极利用矿区中煤、煤泥以及具有一定发热量的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资源,充分发挥运距短、储存成木低、发电成本低等优势,统筹考虑建厂条件、电力市场、供暖供热、本地环境和水资源支撑能力等诸多有利因素,优先安排低热值煤综合利用电厂。三、优化存量资源配置(一)支持异地煤电交叉持股。提高煤炭调入地区电煤保障水平,鼓励煤炭净调入省(区、市)燃煤发电项目与其他地区煤矿通过交叉持股实施煤电联营。各地应结合电煤运输格局,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具有长期稳定电煤供销关系的煤炭、电力企业 开展跨区域联营。(二)鼓励通过合并重组实施煤电联营。支持在运燃煤电厂和煤矿突破区域、行业、所有制界限,通过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途径实施煤电一体化、煤电交叉持股。四、强化政策激励约束(一)优先释放煤电联营煤矿项目优质产能。进一步提高煤电联营项目煤炭产能指标折算比例,支持煤电联营煤矿释放优质先进产能。统一规划布局的煤电一体化项目,配套建设煤矿使用的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提高为300%.全国或区域性实施煤炭减置化生产措施,煤电联营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停产限产范围。(二)提高煤电联营项目上网电量。提升煤电联营发电机组利用效率,对煤电一体化项目、煤电企业相互参股比例达到30%以上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执行电力交易合同。对于暂未全部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参与跨省区送电的机组,发电项目计划小时按送端、受端省(区、市)燃煤电厂年发电平均利用小时就高确定。(三)支持煤电联营机组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充分发挥煤电联营机组发电成本低、竞争能力强的优势,更大范围、更大幅度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鼓励煤电联营机组按照电力交易相关规则参与包括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在内的各类电力市场交易。(四)保障煤电联营项目煤炭跨区运输铁路运力。提高煤电联营项目跨区域产运需保障水平,对具备铁路直达运输条件的煤电一体化项目、煤电企业相互参股比例达到30%以上的项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应根据煤炭产运需三方合同,全部保障燃料煤铁路运力,实现直达运输。(五)落实煤电一体化项目厂用电相关政策。降低煤电联营项目用能成本,将煤炭、电力生产在同一地点且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煤电一体化项目生产用电纳入相应电厂厂用电范围,对合理范围内的厂用电率等经济指标在企业考核时可区别对待。(六)加大煤电联营项目投融资支持力度。拓宽煤电联营项目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建立煤电联营专项基金,为煤电联营提供资金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炭、电力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煤电联营项目。(七)鼓励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式开展煤电联营。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煤电一体化、煤电企业相互参股比例达到30%以上的项目,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通计资产划拨方式,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电力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八)加强对具备条件但未实施煤电联营的国有煤炭、电力企业资产负债监测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75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具备条件但未实施煤电联营的国有煤炭、电力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监测和管理,并按规定将其列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九)煤炭进口优先保障煤电联营机组用煤。对于确需进口煤炭的发电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煤电联营机组煤炭进口需要。五、强化工作组织实施(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级能源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省(区、市)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的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煤电联营的具体目标、政策措施、工作推进机制等。于2019年10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各地要创新工作方式,搭建交流平台,促进煤炭、电力企业加强合作,协调解决煤电联营过程中的问题,推动支持措施落实到位。(二)加强宣传引导。有关地区、煤炭和电力企业要认真抓好煤电联营示范项目的建设运营,全面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条件成熟的加快推广应用。有关部门、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深入宣传实施煤电联营的重票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9年9月25日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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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我部制区定了《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相关单位报送一名协调联络员,负责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人员选派、协调联络等事宜。协调联络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座机号码、手机号码、邮箱。联系人:生态环境执法局钱永涛、张辉钊电话:(010)66556471 66556445传真:(010)66103204 邮箱:qian.yongtao@mee.gov.cn 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5日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聚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重点区域,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我部决定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重点区域城市开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督促落实蓝天保卫战各项任务措施,坚决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一、总体要求(一)时间安排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每15天为一个轮次,压茬交接,持续开展。(二)强化监督定点帮扶范围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间称《行动计划》)确完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重点区域城市,包含北京市,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含河北省雄安新区、定州市、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陕西省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三)工作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既关注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又关注治理任务进展,切实督促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坚决完成《行动计划》目标任务。  坚持包干负责。集中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对重点区域城市,按照包干负责方式开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效能优先。适时对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工作安排,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坚持依法规范。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开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严格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推进的要求落实各项任务措施,完善工作规范和考核标准,避免工作随意性。  坚持锻炼队伍。把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作为培养锻炼队伍的重要阵地,组织广大干部深入基层,既当好监督组,更当好服务队,激发干部崇尚实干、攻坚克难的责任担当,努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四)组织结构  生态环境部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重点区域派驻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每个城市成立1个中心组及若干普通组。根据工作需要,还将针对重点城市和重点任务安排特别组。中心组、普通组和特别组统称工作组。重点区域39个城市共安排300个左右工作组。  中心组一般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及1名干部共4人组成。在每年4月至9月期间,由部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选派1名处级及以上于部担任中心组组长,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选派1名支队长及以上职务级别干部(或有同职务工作履历干部)担任中心组副组长。在每年10月至次年3月秋冬季攻坚期间,原则上中心组组长由三个包保单位(部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司局级干部担任,并遵循每位司局级千部原则上必须参加一轮次,且只能参加一轮次的要求。在正常轮次安排之外,确因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需要,司局级干部可通过调研方式赴定点城市开展工作。  普通组每组3人,由部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组长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推荐。特别组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二、工作机制  在目前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帮扶工作模式的基础上,实行包保到市、定点帮扶方式,强化中心组统筹协调职能,充分发挥工作组监督和帮扶作用。(一)实行“三位一体”包保到市机制   实行部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三位一体”共同负责工作机制,由1个部机关部门(派出机构)、1个直属单位以及1 个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包保、对口帮扶重点区域的1个城市,并派员组 成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部机关各部门(含6个督察局、7个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及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为牵头单位,主要发挥主导、统筹、协调作用;直属单位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为共同负责单位,在牵头单位协调和组织下,做好组长及其他人员选派,落实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各项任务。(二)坚持“不替代、不干预、不打扰”的工作模式  保持目前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帮扶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按照“排查问题列清单,交办政府落责任,核查清单促落实”工作模式,实行“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查”五步工作法。工作组根据《行动计划》和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治理攻坚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清单开展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上报执法局,经执法局审核后符合问题认定标准的,交由地方政府对问题予以确认。地方对问题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经确认无异议的问题,通过督办函方式交办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限期上报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督办问题全部拉条挂账,定期开展整改情况核查,对突出问题和整改不到位的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开展量化问责,逐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不替代、不十预、不打扰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正常工作。工作组不替代地方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而是依法依规查找突出问题,依法移交地方政府研究解决。工作组不干预问题处理,而是帮助地方建立问题台账并督促落实,遂一整改销号。工作组不打扰地方工作安排,独立开展工作,自己安排吃、住、行并承担相关费用,不允许地方接待、陪同检查,不增加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工作、经济负担。  中心组主要是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络、沟通、协调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有关工作事项,督促、指导、协调城市内普通组开展工作,抽查重点问题,加强工作组队伍和作风建设,并及时向执法局汇总报告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期间可以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调阅资料,全面了解地方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通过交流座谈等方式向地方宣传政策,反馈问题,传导工作压力;可以在调查重点问题和遇到特殊情况时要求地方提供协助;可以组织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攻关小组共同开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中心组要统筹各普通组工作,及时调度各组工作情况,督促任务落实,调动工作组成员的主动性、积极性。确因工作需要,商执法局同意后可以调整各普通组的人员安排和任务分工,不断提升工作效能。中心组要切实做好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期间党建工作,密切党建和业务工作联系,加强工作组队伍管理和作风建设。普通组在中心组统筹协调下,对照各类任务清单独立开展工作,以排查和发现问题为主,原则上不得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也不得反馈问题和意见。(三)加强“三个统筹”的指挥调度机制  统筹调度工作组。执法局负责归口管理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制度体系。统筹做好人员抽调、业务培训、任务推送、问题审核、问题督办、整改核查、情况汇总、协调指导等各项组织工作。  统筹协调部内司局。执法局负责沟通协调督察办、大气司、监测司、环评司、科财司、宣教司、机关党委、普查办等按职责做好目标考核、督 察问责、政策解读、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分析和研判、排污许可制度技术支持、经费保障、宣传引导、党建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提供等工作。对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中发现的政策标准、治理技术方面的薄弱环节,及时反馈相关司局,提出业务需求。汇总梳理相关司局提供的工作材料,形成检查指南和工作手册,为工作组提供业务支持和保障。负责及时将重污染天气渠应急有关问题转送大气司,排污许可制度有关问题转送环评司,举报信访案件核实情况转送办公厅、应急中心。  统筹汇总报告和发布情况。各中心组定期以简报形式向执法局报送阶段工作情况,执法局汇总整理后向部领导报告,并通报各中心组。每轮次工作结束后,各中心组将本轮次工作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建议以工作总结形式报送执法局,执法局商有关司局对意见建议研究后提出措施,不断优化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执法局负责统筹对外信息发布,并与宣教司建立问题曝光和新闻发布的工作机制。  督察办要制定《行动计划》和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治理攻坚方案督察问责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针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未完成交办问题整改、新发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重点区域城市,组织开展督察问责。大气司要梳理各城市年度任务目标和终期考核目标及考核办法,提供各地攻坚任务清单,明确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排放标准、整治要求、治理技术,形成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南,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执法局,用于培训和指导工作组开展工作。  监测司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各地环境空气质量 监测数据汇总、分析,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向执法局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环评司要督促地方对“应发未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排查,梳理形成清单提供给执法局,为工作组开展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提供技术支持,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科财司要协调驻点重点区域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攻关小组单位和专家,加强与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的对接。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做好工作经费保障。  宣教司要组织做好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临时党支部党建工作的指导。  普查办要梳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成果,将涉气污染源企业相关信息提供给执法局。三、工作职责(一)加强政策法规宣贯开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期间,要向重点区域城市党委、政府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传达生态环境部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最新工作要求,推动地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树牢绿色发展理念。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动计划》及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宣讲和解读,引导企业明确守法底线,真正知法懂法,不断提高守法自觉性。(二)开展监督帮扶  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指标、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安排相应的强化监工作任务。一是排查发现问题。按照秋冬季大气治理攻坚方案和任务清单全面开展排查、发现问题,督促地方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工核查交办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对照地方整改方案,对核查清单内的交册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三是摸排当地攻坚任务进隙| 况。对各地散煤“双替代”改造(煤改气、煤改电)、“散乱污”企业整治、燃煤锅炉改造与淘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核实。 切实增强帮扶意识和本领,帮助地方和企业共同做好工作。一是加强完善“一市一策”治理方案,定期对攻坚任务进展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存在困难的,及时预警并向部党组报告。二是提出建议措施。深入一线基层和企业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区域性问题、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优化地方污染治理方案,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三是帮助解决问题。发挥生态环境部门人才、政策和技术优势,开展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对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开展现场帮扶,切实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解决污染防治及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三)培养锻炼队伍  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既是抓污染防治攻坚任务落实的关键举措,也是培养队伍、锻炼队伍的练兵场和试金石。来自不同单位和部门、从事不同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要按照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要求,通过异地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加强交流和学习,不断提升执法经验和业务能力。通过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中“干中学、干中练”, 丰富部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人员基层和实践经验,促进工作方式和思想作风转变。 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落实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深刻认识打赢蓝天保卫战“全国一盘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扎实做好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二)压实责任  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是生态环境部党组部署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保障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制度安排。承担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任务的机关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和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政治责任,不折不扣完成部党组如父办的任务。对《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目标和终期考核目标完不成的,包保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向部党组作出说明。(三)加强保障组织协调  各派员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支持和保障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要加强组织协调,选派能力强、敢担当的干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点帮扶人员全身心投入工作,现场工作结束后妥善安排好补休、轮休。好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经费(往返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租费等)保障。(四)强化培训  执法局要协调大气司、环评司等相关司局针对不同的强化监督定点。扶任务加强业务培训,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排污许可制度等不同攻坚任务编制针对性强的工作手册。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派出参加强化监督户点帮扶人员开展必要的业务知识和廉洁纪律培训。按照因地制宜、务求尘效的原则,可采用集中培训、视频培训、分级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五)实施奖惩  执法局组织对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期间各部门各单位派员情况及个人表现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部领导,并抄送人事司、机关党委派员单位。根据考评结果,对组织工作出色的派员单位及工作绩效突出、作风及可出硬朗、带头表率作用明显的个人给予表扬,印发表扬函;对组织工作不力的派员单位及工作绩效较差、工作态度恶劣、违反工作和廉洁纪律的个人通报批评。获得表扬函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在年终考核、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事业编制和聘用人员上调绩效等级,并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获得表扬函的派员单位,领导班子年终考核给予加分,优先考虑“先进集体”评定。被通报批评的人员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被通报批评的派员单位年度不得评优评先。(六)作风建设  按照有关要求,所有城市工作组应成立临时党支部和党小组,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以党建严纪律、强作风、促业务。临时党支部由牵头负责帮扶该城市的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归口管理,并指定临时党支部书记人选。临时党支部书记和党员干部要在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坚决落实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各项任务。机关各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以及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工作“五不准”》要求,做好派出人员廉政管理,严格落实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不断强化工作作风,确保强化监督定点帮扶队伍遵规守纪、风清气正。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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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真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我部编制了《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生态环境部办公2019年2月27日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指导各地扎实做好 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工作要点。一、全面完成大气环境目标2019年,全国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 4%;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二、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一)组织召开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深入总结近年来全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全面分析当前大气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任务。(二)组织开展《三年行动计划》考核评估。制定评分细则,将《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秋冬季期间,每月通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实施情况,对完不成任务的严肃问责。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或恶化的地区,每季度开展预警。(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及时调度《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细化分工方案》重点措施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四)强化监督督察。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区域大气环境问题,加强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继续组织全国执法力量,对重点区域开展强化监督。三、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五)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重点区域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六)加快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印发《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加快农药、家具制造、人造板、印刷、日用玻璃、铸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加强与相应配套监测方法标准的衔接。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七)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提标改造。推进西部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实施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指导各地建立管理清单,实施分类治理。 (八)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制定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技术方案,明确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治理要求。重点区域在2019年内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涂料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国家标准。(九)强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完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排放检测。(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管理。指导各地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地方保护臭氧层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做好2019年ODS数据统计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举办保护臭氧层日纪念活动。四、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十一)重点地区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加快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分解落实,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十二)稳步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散煤治理力度,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区域气源电源供应保障。(十三)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加快淘汰35 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五、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十四)全面加强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全面贯彻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不按规定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以及尾气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强化老旧柴油车、燃气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推进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十五)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对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实现重点车型全覆盖。加快出台非道路国四排放标准,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统一编码登记;重点区域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划定,严格执法监管。(十六)大力开展油品整治专项行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供应符当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推动有关部门大力开展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假劣尿素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除、彻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十七)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 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比例,加快解决铁路接驳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十八)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移动源排放监控体系,推动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运输通道建设遥测点位、工程机械安装排放监控系统,构建全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制定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技术规范。加强基层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六、深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十九)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完善通报工作机制,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指导各地特别是东北地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实施网格化管理,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二十)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评估。重点区域城市各区县开展降尘量监测,每月通报各城市降尘情况及变化情况。七、扎实推进重点区域联防联控(二十一)部署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组织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议、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协作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定实施重点区域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抓好重点时段污染治理。指导成渝、武汉城市群、北部湾、珠三角等地区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切实做好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二十二)深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起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研究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大气污染监管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细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运行规则并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等重点工作。(二十三)持续推进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涉VOCs重点行业加严排放控制,推进区域统一控制要求。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方案,所有港口实施二阶段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深化“岸电应用试点港区”;建立区域执法互督互学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超级站数据长期共享,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更新制。(二十四)加快完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快速应急响应和协作检查机制。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实施2019年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工作方案,加快台塬阶地和丘陵地区散煤治理。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开展“黑加油站点”联合治理攻坚行动。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二十五)切实提高区域预测预报能力。六大区域预报中心实现7-10天预报能力,指导汾渭平原、东北地区、成渝地区、武汉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乌昌石城市群等提升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长三角和西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分别建立区域内、区域间定期会商机制,及时通报预警提示信息。(二十六)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地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指导重点区域80个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新一轮修订工作,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推动辽宁、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6省(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九、夯实大气环境管理基础(二十七)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及排名。加强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指导全国93个城市开展PM2.5组分监测、78个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例行监测。(二十八)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研究推动高架源、VOCs排放重点源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强化证后管理;督促企业依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要求,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安装任务。(二十九)持续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深入分析京津背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成因,持续开展区域源解析业务化试点工作,深化“2+26”城市驻点跟踪研究。指导做好汾渭平原城市驻点研究工作。(三十)组织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指导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各城市编制完成2018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城市完成排放清单更新,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清单编制工作。十、积极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三十一)做好环境噪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声功能区调整和划定工作。(三十二)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对重大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做好修法前期工作,积极探索将环境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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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低碳管理工作方案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低碳管理工作方案  为履行好《主办城市合同》和申办承诺,实现低碳管理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起到创新示范作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共享、开放、廉洁”办奥理念,将可持续性贯彻到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会)筹办、举办和赛后利用全过程,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强化低碳技术创新,推动低碳技术应用示范;加强制度创新,推动实现碳中和;发动社会公众参与,提升公众低碳意识;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努力使北京冬奥会成为中国展现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的重要平台和窗口。(二)主要目标。采取碳减排和碳中和措施,实现北京冬奥会低碳目标,具体包括:低碳能源:建设低碳能源示范项目,建立适用于北京冬奥会的跨区域绿电交易机制,综合实现100%可再生能源满足场馆常规电力消费需求;低碳场馆:建设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超低能耗等低碳示范工程,新建永久场馆全部满足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低碳交通:赛事举办期间,赛区内交通服务基本实现清洁能源车辆(不含专用车辆)保障;低碳标准:推动林业固碳工程;建立北京冬奥会低碳管理核算标准,创造冬奥遗产。二、碳减排措施(一)推动低碳能源技术示范项目1.张北柔性直流电网试验示范工程。建设世界首个±500千伏四端环形结构的柔性直流电网。在河北省张家口地区建设2座新能源送端换流站,换流容量分别为1500兆瓦和3000兆瓦;在河北省承德地区建设丰宁调节端换流站,换流容量1500兆瓦;在北京市延庆区建设1个受端换流站,换流容量3000兆瓦。工程可满足6800-7590兆瓦可再生能源装机的外送和消纳需求,为北京冬奥会电力需求提供可再生能源保障。2.场馆常规电力消费需求综合实现 100%可再生能源。通过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消纳和适用于北京冬奥会的跨区域绿电交易机制,以及储能系统、电力电子设备多能互补等,保障场馆常规电力消费需求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具备条件的场馆推进光伏、光热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推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就地利用。(二)加强低碳场馆建设管理1.建设赛区超低能耗低碳示范工程。北京、延庆、张家口三个赛区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热、余热等资源,实施建筑面积各自不少于1000平方米超低能耗低碳示范工程。冬奥村设计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以及高效外保温、高性能门窗及户式新风处理机组等先进超低能耗建筑技术。鼓励竞赛场馆及其他非竞赛场馆开展超低能耗示范工程。2.推动场馆低碳节能建设与改造。所有场馆满足低碳、节能、节水的相关标准。新建室内场馆达到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严格执行《绿色雪上运动场馆评价标准》, 所有新建雪上项目场馆满足该标准要求;推动既有场馆节能改造,鼓励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3.加强建筑材料低碳采购和回收利用。新建及既有场馆改造优先采购国家、地方低碳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低碳材料。在确保建筑耐久性、安全性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材料和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加强新建场馆建筑材料的回收利用。临时场馆及临时设施尽量采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可拆卸部件或单元,拆除后实现再利用。4. 推进场馆运行能耗和碳排放智能化管理。北京、延庆、张家口三个赛区新建场馆应根据《北京市非工业用能单位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指南》,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监测电、气、水、热力的消耗情况,对空调、采暖、电梯、照明等建筑耗能实施分项、分区计量监测控制。鼓励既有场馆设置能源管控中心。5.提高制冰造雪效事。因地制宜选用高效造雪设备,合理控制造雪量。按照最大节能原则设计制冷系统,充分利用冰场余热。制冷剂使用应符合《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合适的场馆进行二氧化碳制冷示范应用。6. 强化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实行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回收利用率,减少垃圾处理量。(三)建设低碳交通体系1.不同赛区间的转运充分利用高铁。制定跨赛区铁路使用政策,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鼓励观众在北京、延庆和张家口赛区之间优先选择铁路出行。2. 综合利用智能交通系统和管理措施。加强冬奥交通与城市交通信息的互联互通,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行调度系统,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整合交通、天气信息,完善互联网、移动终端交通信息查询系统,利用动态交通信息发布与诱导系统等先进的交通信息技术为冬奥会赛事观众提供交通信息服务、实时分析与研制人车流动情况,加强铁路、民航、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城际间、城市内各类出行及停车场、充电桩等交通设施信息的发布。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在北京市及张家口市,实施城市交通综合管理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3. (1)赛事举办期间交通服务基本实现清洁能源供应。用于赛事服务的客运车辆基本使用新能源,在各赛区推广新能源汽车,积极推动符合相关车型目录氢燃料车辆的示范应用。(2)建设配套的充电桩、加氢站等,满足赛区电动汽车、氢能源汽车运行需求。(3)赛事举办期间,赛区物流配送及城市配送保障车辆应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者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的汽车。4.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出行模式。北京市和张家口市倡导“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北京市中心城区和延庆新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5%以上,张家口城市交通绿色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5. 在交通设施建设工程中使用低碳工程技术。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工程方法、建筑材料、施工机械等,大力推广温拌沥青技术和旧路材料的循环利用,减少施工阶段温室气体排放和对资源的二次开采。(四)北京冬奥组委率先行动1.废旧厂房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改造废旧厂房,建设绿色高标准的首钢办公区,为北京冬奥组委提供办公场所。2.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北京冬奥组委办公区充分利用光热技术,采用太阳能热水器替代现有餐厅及办公楼燃气热水器。严格执行能效标识制度,采购电器产品能效水平应达到一级。3. 大力推行低碳办公。制定并实施相应管理办法,冬奥组委各部门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日常办公及信息传递,倡导采用电子化处理文档,积极践行办公双面用纸,减少纸张和墨盒硒鼓等办公用品消耗量;推行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等。在赛事筹办和举办期间,倡导使用视频会议,减少交通出行碳排放量。4. 积极倡导低碳出行。倡导北京冬奥组委工作人员采用公共交通和共享出行模式,推行一周少开一天车活动。倡导自愿购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主动中和自身出行产生的碳排放。策划并开展国际奥林匹克大家庭、北京冬奥组委工作人员等参与减碳活动。5. 倡导观众低碳观赛行为。鼓励观众采取低碳出行、电子门票、民宿入住、物料循环使用等多种自主低碳观赛行为。三、碳中和措施(一)北京市林业固碳(北京市造林绿化增汇工程)推动北京市38万亩造林绿化和其他造林绿化项目增汇工程建设,将2018-2021年期间工程所产生的碳汇量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用以中和北京冬奥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二)张家口市林业固碳(京冀生态水源保护林建设工程)推动张家口市50万亩京冀生态水源保护林建设,将2016-2021年期间工程所产生的碳汇量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用于中和北京冬奥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三)涉奥企业自主行动鼓励涉奥企业向北京冬奥组委捐赠全国及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原减排量,以中和北京冬奥会部分温室气体排放量,倡导涉奥企业建立自主低碳行动方案,采取低碳生产、低碳办公、低碳出行等低碳节能措施。(四)碳普惠制项目在全社会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推广普惠制,搭建面向公众的自愿减排交易平台,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低碳环保行为,支持其捐赠国家、北京市及河北省等主管部门认定的碳减排量,积极参与多元化的低碳冬奥行动。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把《北京 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低碳管理工作方案》相关任务纳入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小组和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工作范畴,作为北京市、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重点任务,协调推进相关工作任务。加强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确保实现北京冬奥会低碳目标。(二)落实责任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方案各项措施要求,逐项细化年度目标与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全面组织落实。(三)强化管理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作机制,强化过程管理,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数据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问题,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落实。加强部门间沟通合作与信息共享。根据国际奥委会要求定期发布北京冬奥会碳排放报告和评估报告。(四)加大宣传 利用国际奥林匹克日、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节点,组织开展气候变化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北京冬奥会低碳管理工作,倡导公众积极参与并践行低碳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媒体、国际会议等多种渠道,对外宣传北京冬奥会低碳管理工作亮点,扩大北京冬奥会的国际影响力。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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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京津翼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京津翼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定州、辛集、济源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能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9月25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细颗粒物(PM2.5)浓度大幅下降,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还不稳固”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期间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PM2. 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6.5%,重污染天数同比增加36.8%。部分地区散煤复烧、“散乱污”企业反弹、车用油品不合格、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仍然突出。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年、关键年,2019-2020 年秋冬季气象条件整体偏差,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进一步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压力,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抵消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全面完成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 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6%.实施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声称“2+26”城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基本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积极有效推进散煤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深入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企业集群综合效治。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大力推进“公转铁”项目建设。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扬尘专项治理行动。推进精准治污,强化科技支撑,因地制宜实施“一市一策”, 全面加大西南传输通道城市污染减排力度;实施一厂一策”管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全覆盖、可核查的原则,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行企业分类分级管控,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强化压力传导,持续推进强化监督定化问责,完善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1. 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各地要按照本地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细化分解2019年度任务,明确与淘汰产能对应的主要设备,确保按时完成,取得阶段性进展。2019年12月底前,天津市关停荣程钢铁588立方米高炉1台;河北省压减退出钢铁产能1400万吨、焦炭产能300万吨、水泥产能1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660万重量箱;山西省压减钢铁产能175万吨,关停淘汰焦炭产能1000万吨;山东省压减焦化产能1031万吨。河北省加快压减1000立方米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和100吨以下转炉。河北、山西、山东加快推进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压减工作。河北、山东、河南要按照2020年12月底前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达到0. 4左右的目标,加大独立焦化企业压减力度。山东、河南积极推进10万吨以下铝用炭素生产线压减工作。天津、山东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推进安全、环保不达标以及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化工企业关闭或搬迁。2. 推进企业集群升级改造。主要企业集群包括铸造、砖瓦、陶瓷、玻璃、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独立轧钢、铁合金、有色金属再生、炭素、化工、煤炭洗选、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制鞋、制革等。各地要结合本地产业特征,针对特色企业集群,进一步梳理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结构,2019年10月底前,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建设清洁化企业集群。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产能规模、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具体治理任务,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要依法开展整治,坚决反对“一刀切”。要培育、扶持、树立标杆企业,引领集群转型升级;对保留的企业,加强生产工艺过程和物料储存、运输无组织排放管控,有组织排放口全面达标排放,厂房建设整洁、规范,厂区道路和裸露地面硬化、绿化;制定集群清洁运输方案,优先采取铁路、水运、管道等清洁运输方式;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沽低碳能源中心,具备条件的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对集群周边区域进行环境整治,垃圾、杂草、杂物彻底清理。道路硬化、定期清扫,环境绿化美化。山西省煤炭洗选企业较多的城市应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环保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实施关停、整合;对保留的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全面提升煤炭储存、装卸、输送以及筛选、破碎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水平。加快推进企业集群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VOCs 等监测工作。3. 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各省(市)统一“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整治要求。各城市要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进一步明确“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条件。对提升改造类企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要求所有企业挂牌生产、开门生产。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 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4. 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深入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摸清2017-2019年应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实行登记管理,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5. 高标准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各省(市)应加快制定本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系统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确定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改造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治理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扶,协调组织相关资源,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19年12月底前,河北省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1亿吨,山西省完成1500万吨。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设施鼓励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等先进工艺;烟气脱硫应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鼓励净化处理后烟气回原烟囱排放;烟气脱硝应采用活性炭(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加强源头控制,焦炉煤气应实施精脱硫,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鼓励实施烧结机头烟气循环。加强评估监督。生态环境部制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工程评估监测指导文件。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税收、差别化电价等激励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C级。6. 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全面提升相关产业总体发展水平。各地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2019年9月底前,各省(市)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分年度重点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加快取缔燃煤热风炉,依法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基本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河北省邢台市沙河玻璃园区清洁煤制气中心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2019年10月1日起,各地焦化行业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实施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鼓励水泥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5. 5米以上焦炉实施干熄焦改造。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 30、200、3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7. 提升 VOCs 综合治理水平。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本地VOCs 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编制“一厂一策”方案。加大源头替代力度。2019年12月底前,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低VOCs 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各地要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 含量涂料、油黑、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集装箱、整车生产、船舶制造、机械设备制造、 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企业实施源头替代。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含 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 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VOCs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开展一轮 VOCs 治理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8. 有效推进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严格安全监管。各城市应按照2020 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统筹确定2019 年度治理任务。2019年采暖期前,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第一批试点城市力争基本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各地要以区县或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不得在各村零散式开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刚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各地应根据签订的采暖期供气合同气量以及实际供气供电能力等,合理确定“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合同签订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安全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不新增“煤改气”户数。要充分利用电厂供热潜能,加快供执管网建设,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煤改电”要以可持续、取暖效果佳、可靠性高、受群众欢迎的技术为主,积极推广集中式电取暖、蓄热式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不鼓励取暖效果差、群众意见大的电热毯、“小太阳”等简易取暖方式。根据各地上报情况,2019年10月底前,“2+26”城市完成散煤替代524万户。其中,天津市36.3万户、河北省203.2万户、山西省39.7万户、山东省114. 3万户、河南省130. 7万户。9. 严防散煤复烧。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应加大清洁取暖资金投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用户培训和产品使用指导,帮助居民掌握取暖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时地区,开展打击劣质煤销售专项行动,对散煤经销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10.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各省(市)要严格落实“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统筹2019-2020年时序进度和工作安排,防止压减任务集中于2020年。强化源头管控,严控新增用煤,对新增耗煤项目严格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着力削减非电用煤,重点压减散煤和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及落后产能用煤。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 15 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对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或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11. 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加快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淘汰。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方式替代燃煤锅炉。2019年12月底前,“2+26”城市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加大生物质锅炉治理力度。各地应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等,建立生物质锅炉管理台账,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生物质锅炉数量较多的地区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暂未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力企业,各地要重点推进无组织排放控制、因地制宜稳步推动煤炭运输“公转铁”等清洁运输工作。对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电厂,不得强制要求治理“白色烟羽”。(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12.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各地要逐一核实《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中铁路专用线重点建设项目落实情况,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10月底前,各地要对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情况、企业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落实情况等进行摸排。对工程讲度滞后的,要分析查找原因,分类提出整改方案,确保2020年基本完成。若涉及规划调整、项目变更、企业搬迁退出等因素不再建设的,地方可提出变更申请,由主管部门确认。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货物运输特征,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研究建设物流园区,提高货运组织效率。北京市有效增加建材、生活物资、商品汽车铁路运输量。山西省推进重点煤矿企业全部接入铁路专用线。山东省全面推进魏桥和信发集团等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13.大力提升铁路水路货运量。严格落实禁止汽运煤集港政策,严格禁止通过铁路运输至港口附近货场后汽车短驳集港或汽车运输至港口附近货场后铁路集港等行为。推进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黄骅港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80%以上。14.加快推进老旧车船淘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各地应统筹考虑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任务,2019年12月底前,淘汰数量应达到任务量的40%以上。15.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快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2019年10月底前,北京市实现主要货运通道和城市入口全覆盖,天津市不少于l5个,河北省着城市不少于5个。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全覆盖。秋冬季期间,各地监督抽测的柴油车数量要大幅增加。16.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专项行动。2019年10月底前,各地要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炼油企业较多的省份应对油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对各地在打击黑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专项行动中发现问题线索的油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从源头杜绝假劣油品。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应对大型工业企业、公交车场站、机场和铁路货场自备油库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严禁储存和使用非标油,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加大对加油船、水上加油站以及船舶用油等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内河,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远洋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17.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各地要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为重点,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并上传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各地要建立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含民航、铁路)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查率不低于10%,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18.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鼓励各城市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山西省太原、阳泉市,山东省聊城市等要全面加大扬尘综合治理力度;河北省廊坊市,山东省德州、淄博市要坚决遏制降尘量反弹势头。加强施工扬尘控制。城市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网。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工程,要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鼓励各地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 减少夜间施工数量。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国道、省道及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背街里巷等,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度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构建环卫保洁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加强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国道、省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灰堆、渣土堆要及时清运。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扬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洒水等设施建设。19. 严控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网格化制度,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自2019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严控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行为。山西等地要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20.深化区域应急联动。建立生念环境部和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区域应急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基于区域会商结果,及时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预测预报结田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括预测预报结果发布预警提示信息。立即组织相关城市按相应级别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淮海经济区内临沂、枣庄、日昭、泰安、商丘、周口等非重点区域城市,应参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预警启动标准,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步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各地可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结合国家中长期预测预报结果,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当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21. 夯实应急减排清单。各地应根据《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 严格按照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 VOCs 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10%、20%和30%以上的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摸清涉气企业和工序,做到减排措施全覆盖。指导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各地按相关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上填报应急减排清单,实现清单电子化管理。生态环境部对各地上报的应急减排清单实施评估。22. 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对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炼油和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等15个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应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办法,确定A、B, C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适当减少减排措施。对2018年产能利用率超过120%的钢铁企业可适当提高限产比例。对其他16个未实施绩效级的重点行业,各省(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或自行制定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管控。对非重点行业,各地应根据行业排放水平、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程度等,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应统筹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范畴,应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23. 完善环境监测网络。自2019年10月起,各省(市)每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上月区县环境空气质量日报数据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9年12月底前,各城市完成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机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2020年1月起,各省(市)对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等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24. 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生态环境部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等VOCs排放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制定。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要求,未达到的实施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应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主要 VOCs 排放行业中的重点源,以及涉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的企业,原则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设有烟气旁路的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应安装在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混合后的烟道或排气筒上;不具备条件的,旁路烟道上也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对超标或通过旁路排放的严格依法处罚。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开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鼓励各地对颗粒物、VOCs 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要求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25. 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9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各城市推进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建设。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加快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6.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各地应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方面,尤其是秋冬季攻坚重点任务,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 APP、 自动监控、 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三、保障措施(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城市要将本地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主要任务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有效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中央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农村居民天然气取暖运营补贴政策,确保农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进一步强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整治、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领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财政部门,针对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做好大气专项资金使用工作,加强预算管理。各省(市)要对大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研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大项目环评区域协调机制。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天然气门站价格政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居民“煤改气”采暖期天然气门站价格不上浮。各省(市)要落实好《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完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铁路运输企业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清理规范辅助作业环节收费,积极推行大宗货物“一口价”运输。研究实施铁路集港运输和疏港运输差异化运价模式,降低回程货车空载率,充分利用铁路货运能力。推动完善船舶、飞机使用岸电价格形成机制,降低岸电使用价格。(九)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快2019年天然气基础改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有关要求,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采暖期新增天然气重点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等倾斜,保障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 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积极筹措天然气资源,加快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做好清洁取暖保障工作。国家电网公司要进一步加大“煤改电”实施力度,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加快建设一批输变电工程,与相关城市统筹“煤改电”工程规划和实施,提高以电代煤比例。(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提高执法强度和执法质量,切实传导压力,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提高环境执法针对性、精准性,针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各地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强化颗粒物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管,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中“先发证再整改”的企业,加大执法频次,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加强联合执法。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 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向社会公布。加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法检查力度。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部署应急减排工作,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电力部门电量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等应用,实现科技执法、精准执法。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各地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十一)开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生态环境部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持续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实现“2+26”城市全覆盖。秋冬季期间,紧盯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煤改气”“煤改电”、群众信访案件督办、锅炉窑炉淘汰改造、燃煤小火电机组淘汰、“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排污许可和依证监管、打击黑加油站点和油品质量检测等。同时加强对秸秆焚烧、垃圾焚烧、荒野焚烧以及施工扬尘、堆场扬尘等颗粒物污染管控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地方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对地方“举一反三”落实情况加强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要切实增强帮扶意识和本领,帮助地方和企业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充分利用攻关项目建立的数据、人才、平台等科研资源,持续推进“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重点开展污染过程预警预报和动态监控、污染成因解析、应急管控措施评估等工作,并组织攻关专家及时进行重污染成因科学解读。包保单位要加强指导,组织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共同参与监督帮扶,完善“一市一策”治理方案;定期对攻坚任务进展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及时预警并报告;深入一线基层和企业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共性问题、突出问题等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地方优化污染治理方案,推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地万政府和企业解决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十二)强化监督问责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工作责任。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未按期完成的城市,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气象局、铁路局、民航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0月11日印发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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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中、运城、临汾、吕梁、洛阳、三门峡、西安、铜川、宝鸡、 咸阳、渭南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能源局山西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11月4日汾渭平原 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细颗粒物(PM2.5)浓度大幅下降,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还不稳固。汾渭平原秋冬季期间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PM2.5平均浓度是其他季节的2倍左右,重污染天数占全年90%以上。2018-2019年秋冬季,汾渭平原重污染天数同比增加42.9%, 4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年、关键年,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成效直接影响 2020 年目标的实现。据预测,受厄尔尼诺影响,2019-2020 年秋冬季气象条件整体偏差,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进一步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压力,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抵消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汾渭平原全面完成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  实施范围: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含陕西省西咸新区、韩城市)。  基本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大力推动散煤治理和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推动焦化行业结构升级,加快煤炭、焦炭运输“公转铁”进程,加强扬尘综合管控。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深入实施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扬尘专项治理行动。推进精准治污,强化科技支撑,因地制宜实施“一市一策”,加大晋中、临汾、吕梁交界汾河河谷地区以及运城河津、韩城交界地区等大 气污染综合治理力度。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全覆盖、可核查的原则,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行企业分类分级管控,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 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各地要按照本地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细化分解2019年度任务,明确与淘汰产能对应的主要设备,确保按时完成,取得阶段性进展。加快推进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炭化室高度4. 3米焦炉减压工作。 2.推进企业集群升级改造。主要企业集群包括焦化、煤炭洗选、铸造、砖瓦、耐火材料、石材加工、石灰、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家具、人造板、塑料制品等。各地要结合本地产业特征,针对特色企业集群,进一步梳理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布局,2019年10月底前,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建设清洁化企业集群。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产能规模、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大宗货物运输等方面提出具体治理任务,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  要依法开展整治,坚决反对“一刀切”。要培育、扶持、树立标杆企业,引领集群转型升级;对保留的企业,加强生产工艺过程和物料储存、运输无组织排放管控,有组织排放口全面达标排放,厂房建设整洁、规范,厂区道路和裸露地面硬化、绿化;制定集群清洁运输方案,优先采取铁路、管道等清洁运输方式;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具备条件的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对集群周边区域进行环境整治,垃圾、杂草、杂物彻底清理,道路硬化、定期清扫,环境绿化美化。山西、陕西省煤炭洗选企业较多的城市应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环保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实施关停、整合;对保留的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全面提升煤炭储存、装卸、输送以及筛选、破碎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水平。加大晋中、临汾、吕梁交界汾河河谷地区灵石县仁义沟和段纯镇、交口县双池镇、霍州市周边焦化、洗煤、氧化铝、煤炭采选等,以及运城河津、韩城交界地区焦化、钢铁、石灰、洗煤等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加快推进企业集群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VOCs等监测工作。 3. 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各省统一“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各城市要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 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进一步明确“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条件。对于提开改造类企业,高标准、严要求实施深度治理。 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所有企业要挂牌生产、开门生产。 4. 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深入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摸清2017-2019年应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实行登记管理,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 5.高标准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有关要求,加快制定本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选计划方案,确定年度重点工程项目,系统组织开展工作。各地要督促实施改造的企业严格按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积极协调相关资源,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19年12月底前,山西省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1500万吨;2020年3月底前,陕西省完成龙门钢铁公司265平方米烧结机超低排放改造。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设施鼓励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等先进工艺;烟气脱硫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鼓励净化处理后烟气回原烟囱排放;烟气脱硝采用活性炭(焦)、选择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鼓励实施烧结机头烟气循环。 加强评估监督。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税收、差别化电价等激励,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C级。 6.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 治理一批”的原则,全面提升相关产业总体发展水平。各地要 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各省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分年度重点治理项目。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快取缔燃煤热风炉,依法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加大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实施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鼓励水泥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5. 5 米以上焦炉实施干熄焦改造。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加快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 7.提升VOCs 综合治理水平。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本地VOCs 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编制“一厂一策”方案。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整车生产、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推进企业全面实施源头替代。各地应将低VOCs含量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各类市政工程中率先推广使用。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第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0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0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V0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开展一轮V0Cs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8.有效推进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严格安全监管。各城市应按照2020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统筹确定2019年度治理任务。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各地应根据签订的采暖期供气合同气量以及实际供气供电能力等,合理确定"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合同签订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安全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不新增"煤改气"户数。要充分利用电厂供热潜能,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煤改电"要以可持续、取暖效果佳、可靠性高、经济性好、受群众欢迎的技术为主,积极推广集中式电取暖、蓄热式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不鼓励取暖效果差、群众意见大的电热毯、“小太阳”等单一简易取暖方式。根据各地上报情况,2019年采暖季前,汾渭平原完成散煤治理198万户。其中,山西省60万户、河南省30万户、陕西省108万户。 9.严防散煤复烧。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应加大清洁取暖资金投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用户培训和产品使用指导,帮助居民掌握取暖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开展打击劣质煤销售专项行动,对散煤经销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10.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加快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淘汰。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方式替代燃煤锅炉。2019年12月底前全部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基本完成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暂未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2019年12月底前,陕西省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力企业,各地要重点推进无组织排放控制、因地制宜稳步推动煤炭运输"公转铁"等清洁运输工作,对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电厂,不得强制要求治理“白色烟羽”。(三)积极调整送输结构. 11.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10月底前,各地要对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情况,企业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落实情况等进行摸排,提出建设方案和工程进度表,确保2020年基本完成。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货物运输特征,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研究建设物流园区,提高货运组织效率。山西省全面推进重点煤矿企业全部接入铁路专用线。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80%以上。 12.加快推进老旧车船淘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各地应统筹考虑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任务,2019年12月底前,淘汰数量应达到任务量的40%以上。 13. 严肃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快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全覆盖。秋冬季期间,各地监督抽测的柴油车数量要大幅增加。 14. 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专项行动。2019年10月底前,各地要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应对大型工业企业、公交车场站、机场和铁路货场自备油库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严禁储存和使用非标油,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15. 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各地要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机场、铁路货场等为重点,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并上传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各城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各地要建立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含民航、铁路)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查率不低于10%, 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6. 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各省要加强降尘量监测质控工作。自2019年10月起,各省每月按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对超标的城市和区县及时进行预警提醒。鼓励各城市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 加强施工扬尘控制。城市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网。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工程,要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鼓励各地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 减少夜间施工数量。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背街里巷等,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度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构建环卫保洁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加强城市及周边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城市周边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灰堆、渣土堆要及时清运。 17. 严控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网格化制度,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山西等地要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8. 深化区域应急联动。建立统一的预警启动与解除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生态环境部和省级、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区域应急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基于区域会商结果,及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预测预报结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发布预警提示信息,立即组织相关城市按相应级别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 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各地可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结合国家中长期预测预报结果,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当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19. 夯实应急减排清单。各地应根据《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 严格按照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 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的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摸清涉气企业和工序,做到减排措施全覆盖。指导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各地按相关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上填报应急减排清单,实现清单电子化管理。生态环境部对各地上报的应急减排清单实施评估。 20.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对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炼油和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等15个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应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办法,确定A、B、C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适当减少减排措施。对2018年能利用超过120%的钢铁企业可适当提高限产比例。对其他16个未实施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或自行制定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管控。对非重点行业,各地应根据行业排放水平、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程度等,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应统筹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范畴,应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1.完善环境监测网络。自2019年10月起,各省每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上月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完成已建颗粒物组分监测站点联网工作,加快光化学监测网建设及联网运行。2019年12月底前,各城市完成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机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2020年1月起,各省对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等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 22.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要求,未达到的实施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应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主要VOCs排放行业中的重点源,,以及涉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的企业,原则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设有烟气旁路的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应安装在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混合后的烟道或排气筒上;不具备条件的,旁路烟道上也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对超标或通过旁路排放的严格依法处罚。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鼓励各地对颗粒物、VOC?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要求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 23.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9年12月底前,各省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人户抽测数据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各城市推进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建设。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加快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4.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各地应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方面,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等手段,提升执法水平。三、保障措施(七)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各城市要将本地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主要任务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有效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农村居民天然气取暖运营补贴政策,确保农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整治、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领域。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财政部门,针对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做好大气专项资金使用工作,加强预算管理。各省要对大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天然气门站价格政策,汾渭平原居民“煤改气”采暖期天然气门站价格不上浮。各省要落实好《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 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完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铁路运输企业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清理规范辅助作业环节收费,积极推行大宗货物“一口价”运输。(九)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快2019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采暖期新增天然气重点向汾渭平原等倾斜,保障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 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和延长石油要积极筹措天然气资源,加快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做好清洁取暖保障工作。国家电网公司要继续推进“煤改电”实施,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合理建设一批输变电工程,与相关城市统筹“煤改电”工程规划和实施,提高以电代煤比例。(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加强执法,切实传导压力,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提高环境执法针对性、精准性,针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各地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强化颗粒物和VOCs 无组织排放监管,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中“先发证再整改”的企业,加强监督执法,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加强联合执法。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依法依规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加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法检查力度。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部署应急减排工作,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电力部门电量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等应用,实现科技执法、精准执法。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各地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十一)开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 生态环境部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持续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实现汾渭平原城市全覆盖。秋冬季期间,紧盯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煤改气”“煤改电”、群众信访案件督办、锅炉窑炉淘汰改造、燃煤小火电机组淘汰、“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排污许可和依证监管、打击黑加油站点和油品质量检测等。同时加强对秸秆焚烧、垃圾焚烧、荒野焚烧以及施工扬尘、堆场扬尘等颗粒物污染管控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地方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对地方“举一反三”落实情况加强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要切实增强帮扶意识和本领,帮助地方和企业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充分利用攻关项目建立的数据、人才、平台等科研资源,持续推进“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重点开展污染过程预警预报和动态监控、污染成因解析、应急管控措施评估等工作,并组织攻关专家及时进行重污染成因科学解读。包保单位要加强宏观指导,组织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共同参与监督帮扶,完善“一市一策”治理方案;定期对攻坚任务进展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及时预警并报告;深入一线基层和企业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共性问题、突出问题等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地方优化污染治理万案,推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解决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十二)强化监督问责 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开展督察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祭“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进行预警提醒;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未按期完成的城市,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气象局、铁路局、民航局,山西、河南、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1月6日印发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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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有限公司;  现将《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能源局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9年11月4日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细颗粒物(PM2.5)浓度大幅下降,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还不稳固。长三角地区秋冬季期间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PM2.5平均浓度是其他季节的1. 8倍。2018-2019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10个城市未完成PM2. 5浓度下降目标,其中,5个城市同比不降反升,PM2. 5浓度“北高南低”的空间分布特征依然明显。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年、关键年,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成效直接影响2020年目标的实现。据预测,受厄尔尼诺影响,2019-2020年秋冬季气象条件整体偏差,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进一步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压力,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抵消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 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长三角地区全面完成 2019 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2020年3月31日),PM2. 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实施范围: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共4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深入落实化工、钢铁等产业结构调整任务,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进低效燃煤热电机组整合,提升生物质锅炉综合治理水平。大力推进长三角互联互通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公转铁、铁水联运、水水中转、江海直达等多式联运项目。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加强船用燃油监管。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合作,深入实施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协同执法,深入推进苏北、皖北等淮海经济区重点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校昭全覆盖、可核查的原则,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1.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各地要按照本地已出台的化工、钢铁、建材、焦化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细化分解2019年度任务,明确与淘汰产能对应的主要设备,确保按时完成。加快推进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压减工作。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推进沿江、沿湖、沿湾等环境敏感区内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化工企业关闭或搬迁。2. 推进企业集群升级改造。各地要重点针对精细化工、纺织印染、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砖瓦、机械喷漆加工等企业集群,进一步确定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及布局,于2019年10月底前,按照“标杆建设一批、 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要求,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产能规模、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大宗货物运输等方面提出具体治理任务,统一标准和时间表,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要依法开展整治,坚决反对“一刀切”。要扶持树立标杆企业,引领集群转型升级;对保留的企业,实现有组织排放口全面达标排放,加强生产工艺过程、物料储存和运输无组织排放管控,厂房建设整洁、规范,实施厂区道路和裸露地面硬化、绿化;制定集群清洁运输方案,优先采取铁路、水运、管道等方式运输;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对集群周边区域进行环境整治,彻底清理并定期清扫垃圾、杂草、杂物。3. 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各省(市)统一“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各城市要根据产业政策、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对“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提升改造类的,要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街道(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联动,重点关注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交界等区域,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定期开展排査整治,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4.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摸清2017-2019年应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实行登记管理。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5.高标准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省(市)要按照《关于推选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相关要求,加快制定本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确定年度重点工程项目,系统组织开展工作。各地要督促实施改造的企业严格按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孑积极协调相关资源,为企业超低排鼓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19年12月底前,上海市完成宝武集团3号、4号焦炉及4号自备电厂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江苏省完成35家、8200万吨产能超低排放改造。鼓励企业根据技术装备能力、生产工艺水平,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设施鼓励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翻除尘器等先进工艺烟气脱硫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鼓励净化处理后烟气回原烟囱排放;烟气脱硝采用活性(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鼓励实施烧结机头烟气循环。加强评估监督。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税收、差别化电价等激励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c级。6.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地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按照"淘汰二批、替代一批、治理二批"的原则,全面提升产业总体发展水平。各省(市)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分年度重点治理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快取缔燃煤热风炉,依法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安徽省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主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鼓励水泥企业实施深度治理。推进5.5米以上焦炉实施干熄焦改造。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主业炉窑,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的氮氧化物排放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7.提升V0Cs综合治理水平。各地要加强指导帮扶,对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编制“一厂一策”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各地要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集装箱、汽车制造、船舶制造、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推进企业全面实施源头替代。各地应将低VOCs含量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市政工程中率先推广使用。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船舶制造企业应优化涂装工艺,提高密闭喷涂比例、除船坞涂装、码头涂装、完工涂装、舾装涂装以及其他无法密闭的涂装活动外,禁止露天喷涂、晾(风)干。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VO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开展一轮V0Cs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8.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各省(市)要强化源头管控,严控新增用煤,对新增耗煤项目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着力削减非电用煤,重点压减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及落后产能用煤。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低效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对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快建设2019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9.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加快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淘汰。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方式替代燃煤锅炉。2019年12月底前,上海、江苏行政区域内和浙江、安徽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基本完成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加大生物质锅炉治理力度。2019年10月底前,各地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对生物质锅炉逐一开展环保检查,建立管理台账,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生物质锅炉数量较多的地区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进4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生物质锅炉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生物质锅炉,原则上一年内应更换次布袋,并保留相应记录。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未出台地方排放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2019年10月底前,上海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力企业,各地要重点推进无组织排放控制、因地制宜稳步推动煤炭运输"公转铁"等清洁运输工作。对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电厂,不得强制要求治理“白色烟羽”。(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10.加快推进港口、码头、铁路多式联运体系建设。各城市要加快实施《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长三角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含岸电使用)实施方案》,加强长江、京杭运河、淮河及重要支流航道建设,推进内河水运航道网络建设和提升。推动宁波舟山港、上海港、连云港港以及长江干线港口等水水中转、江海直达和江海联运配套码头、锚地等设施技术改造。上海市2020年集装箱水水中转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江苏省2019年推动港口集团码头一体化整合、沿江沿海港口和集装箱码头整合并购,支持集装箱"弃路改水”;2020年10月底前、沿海主要港口的矿石、焦炭等太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浙江省2020年宁波舟山港水水中转达到840万标箱;2020年10月底前沿海主要港口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集疏港实现由水路或铁路运输;乐清支线全线开通后,加快乐清湾码头C区建设,实现煤炭等散堆装货物经铁路运输,安徽省2019年12月底前争取开工建设合肥市中派港区码头、阜阳港南照综合码头一期等工程;2020年12月底前争取开工芜湖、安庆、铜陵、阜阳等集装箱、件杂货、天然气转运等码头工程。2020年,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全面接入集疏港铁路。11.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10月底前,各地要对年大宗货物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情况、企业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落实情况等进行摸排,提出建设方案和工程进度表,确保2020年基本完成。上海市打造由五大重点物流园区(外高桥、深水港、浦东空港、西北、西南)、四类专业物流基地(制造业、农产品、快递、公路货运)为核心架构的“5+4”空间布局,推动落实“安吉物流沿江沿海经济带商品车滚装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江苏省2020年12月底前沿海主要港口重点港区进港率大幅提高,长江干线港口重点港区全面接入集疏港铁路,浙江省加快建成穿山,头门、乐清湾等港区铁路支线,实施北仑铁路支线电气化改造并规划建设二通道,谋划推进甬舟铁路金塘港区支线等项目,2020年实现新改建港口集疏运铁路200公里以上;安徽省重点加快推进马鞍山港、郑蒲港区铁路专用线建设,建设铜陵江北港铁路专用线,加快马鞍山长江港口通往马钢厂区铁路线项目前期工作。12. 加快推进老旧车船淘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各地应制定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及实施计划。各地景区、娱乐场所新增车船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船,逐步将已有车船替换为新能源车船,大力推动20年以上的内河船舶淘汰。13. 严肃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的入户检查力度,实现全覆盖。秋冬季期间,要大幅增加监督抽测的柴油车数量。14.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专项行动。2019年10月底前,各地要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检查,对大型工业企业、公交车场站、机场和铁路货场自备油库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严禁储存和使用非标油,对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加大对加油船、水上加油站、船用油品等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远洋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15.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各地要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为重点,于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并上传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各地要全面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控制区划定,建立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含民航、铁路)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査率不低于10%,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处罚。(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16.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其中,苏北、皖北不得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加强降尘量监测质控工作,2019年10月起,各省(市),每月按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对降尘量高的城市和区县及时预警提醒。鼓励各城市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加强施工扬尘控制。城市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网。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工程,要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鼓励各地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可作业的背街里巷等,提高机械化清扫频次,加大清扫力度;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建立健全环卫保洁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加强城市及周边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的绿化、硬化,对城市周边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对城区、城乡结合部各类煤堆、料堆、灰堆、渣土堆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并及时清运。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扬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港口码头大型煤炭、矿石堆场防风抑尘、洒水等设施建设。17.严控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杆综合利用。强化地万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露天焚烧监管。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18. 深化区域应急联动。建立统一的预警启动与解除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充分依托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联合预测预报机制,当预测可能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各省(市)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各省及时督促相关城市按照相应级别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区域应急联动。19. 夯实应急减排清单。各地应根据《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 按照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的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摸清涉气企业和工序减排措施全覆盖。指导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鼓励各省(市)按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上填报应急减排清单,实现清单电子化管理。20. 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对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炭素、铜冶炼、陶瓷、玻璃、石灰窑、炼油和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等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各地应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办法,确定A、B、C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适当减少减排措施;对2018年产能利用率超过120%的钢铁企业可适当提高限产比例;对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或自行制定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管控。对非重点行业,各地应根据行业排放水平、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程度等,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21. 完善环境监测网络。自2019年10月起,各省(市)每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上月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完成已建颗粒物组分监测站点联网,加快光化学监测网建设及联网运行。2019年12月底前,各城市完成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机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2020年1月起,各省对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等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22. 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生态环境部加快出台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等 VOCs 排放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要求,对未达到要求的实施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应将石化、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主要VOCs排放行业中的重点源,以及涉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的企业,原则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设有烟气旁路的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应安装在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混合后的烟道或排气筒上;不具备条件的,旁路烟道上也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对超标或通过旁路排放的严格依法处罚。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核实、调查。鼓励各地对VOCs、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要求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23. 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9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遥感监测(含黑烟抓拍)、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各城市根据情况推进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建设。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 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加快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4.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各地应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方面,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油品检测设备等,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 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等手段,提升执法水平。三、保障措施(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各城市要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将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主要任务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中央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空气质量改善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领域,研究制定老旧柴油车淘汰补贴政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财政部门,针对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做好大气专项资金使用工作。各省(市)要对大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依法依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铁路运输企业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清理规范辅助作业环节收费,积极推行大宗货物“一口价”运输。研究实施铁路集港运输和疏港运输差异化运价模式,降低回程货车空载率,充分利用铁路货运能力。推动完善船舶、飞机使用岸电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地方政府补贴等方式,降低岸电使用价格。(九)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加强执法,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提高环境执法针对性、精准性,分析查找大气污染防治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强化VOCs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管,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弄虚作假等行为。加强联合执法。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依法依规格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向社会公布。加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法检查力度。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部署应急减排工作,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用电量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等应用。各地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十)强化监督问责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开展督察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进行预警提醒;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未按期完成的城市,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气象局、铁路局、民航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1月6日印发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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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57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要求,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我们研究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2018年10月26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是指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0年。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等重点区域。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的重点区域。(二)精准施策。专项资金集中支持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三)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与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挂钩。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下列事项予以支持:(一)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支持北方地区重点区域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推进散煤治理和清洁替代,并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城市为单位进行定额奖补。(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打赢蓝天保卫战其他重点任务。根据相关要求,用于支持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根据重点任务的情况可采取定额奖补和因素法分配的方式下达。(三)氢氟碳化物销毁处置。支持生态环境部组织相关企业按要求销毁、处置氢氟碳化物。专项资金根据生态环境部核定并经社会公示异议的氢氟碳化物削减量及相关定额补贴标准予以安排。(四)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年度安排建议,统筹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第七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 90 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及项目的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同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级财政部门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时,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本省专项资金各相关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保障措施等内容,确保科学、合理,有成效。第十条 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科学合理编制方案,筹集落实资金,具体组织实施,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财政部在专项资金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安排详细情况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关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管,建立全过程资金监管机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分配专项资金、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标准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等,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省级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0 号)以及《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74号)同时废止。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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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把服务"六稳”。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为导向,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放"的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一)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进一步梳理生态环境领域市场准入清单,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和落地,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和重污染企业搬迁。修改、废止生态环境领域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储备和建设,以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为重点强化对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支撑,打破地域壁垒,清理招投标等环节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对各类企业主体公平对待、统一要求,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二)精简规范许可审批事项整合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行政许可范围、条件和环节,整治各类变相审批。加快推进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标准化,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及时公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受理、批复等情况。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减少行政申请材料。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年检和机动车排放检验“三检合一”。规范实施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行政许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审批许可等事项。(三)深化环评审批改革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持续推进环评登记表备案制。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落实并联审批要求,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优化环评审批流程。建立国家重大项目、地方重大项目、外资利用重大项目清单,加强与部门和地方联动,主动服务、提前介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加快环评审批速度,进一步压缩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切实做好稳投资、稳外资工作。推进将环评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积极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二,优化“管”的方式,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出台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完善环评、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生态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维等领域环保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环保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严格环评中介市场监管,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推动在评估评审环节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有关审批部门不得向企业转嫁评估评审费用。督促企业及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上备案自验收报告。不断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督促和指导企业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督促企业高质量如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执法,严肃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行为,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五)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发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合理设置"双随机"抽査比例,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2020年年底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建立政府部门间、跨区域间协查、联查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移动执法等科技手段,优化非现场检查方式,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模型,推行热点网格预警机制,提高监督执法的精准性。(六)健全宽严相济执法机制出台关于做好引导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意见,让守法企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让违法企业付出高昂代价。定期评定并发布生态环境守法"标杆企业"名单,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大幅减少监管频次,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加密执法监管频次;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联合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将环保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针对环境失信企业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三、提升“服”的实效,增强企业绿色发展能力(七)提升环境政务服务水平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形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在全部行政审批事项“一网通办”基础上,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2019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领域省级及以上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市县可办率不低于70%。各地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每月至少确定1天作为"服务企业接待日",面对面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和困难。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八)助力制定环境治理解决方案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管理机制,细化运营要求,明确相关方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依托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供需对接和交流合作,支撑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生态环境管理、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和环境服务产业发展。按年度发布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举办系列生态环境科技成果推介活动。对进出口企业、外贸新业态发展,要积极主动提供环境服务,促进稳外贸工作。组织技术专家、行业协会等建立企业环境治理专家服务团队,帮助企业制定具体可行的环境治理方案。(九)加强经济政策激励引导积极推动落实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污水垃圾与污泥处理及再生水产品增值税返还等优惠政策。促进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推动完善污水处理费、 固体废物处理收费、节约用水水价、节能环保电价等绿色发展价格机制,落实钢铁等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发展基于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涉企收费事项。全面推行项目环境绩效评价,将按效付费作为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主要付费机制。(十)大力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各地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加强污水、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等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配套管网、收运储体系建设加快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供给能力,加快“一体化”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良好配套条件。重点提升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供给和规范化水平,推广集中供气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提高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监测监控能力,在企业污水预处理达标的基础上实现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和稳定达标排放,推进工业园区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规范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现工业园区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四、精准“治”的举措,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十一)稳妥推进民生领域环境监管坚持以供定需、以气定改、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在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的前提下推进清洁取暖,在改造完全到位并落实气源、电源之前,不得先行拆除群众现有取暖设施及装备。加强餐饮、洗染、修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和畜禽养殖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予以查处,避免“突击式”整治或关停。(十二)分类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牢牢把握治“污”这个核心,突出重点,聚焦问题,科学制定、严格执行“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和整治标准,建立清单式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对升级改造类企业,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已完成整治任务但手续不全的企业,依法支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手续。对整合搬迁类企业,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原则,积极推动进区入园、升级改造。对违法违规、污染严重、无法实现升级改造的企业,应当依法关停取缔。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十三)精准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深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各地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确定优先管控行业,对同行业内企业根据环保绩效水平进行分级并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支持企业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进行生产调控,避免出现所有涉气企业、不可中断工序全部临时关停等脱离实际的情况。(十四)统筹规范生态环境督察执法严禁为应付督察不分青红皂白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措施,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对相关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坚持依法依规,注重统筹推进,建立长效机制,按照问题轻重缓急和解决的难易程度,能马上解决的不能拖拉;一时解决不了的,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督促责任主体抓好落实。落实统筹规范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不增加地方负担,不干扰地方日常监督检查。完善问题审核标准和执法工作手册,进一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因某一企业违法行为或某一类生态环境问题,对全区域或全行业不加区分一律实施停产关闭。五、强化责任担当,健全保障机制(十五)系统谋划推动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增强主动帮扶意识,重视并解决好企业对环境监管的合理诉求,坚决避免处置方式简单粗暴,坚决杜绝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和应对督察执法考核时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建立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切实解决一批企业、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十六)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配合制修订长江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推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修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研究制修订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统筹谋划国家和地方标准出台有关安排。在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时,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在标准实施中,为企业治污设施改造升级预留必要时间,提高政策可预期性。(十七)提供必要财政资金支持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持续优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等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绿色产业发展,有效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十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推动企业建设环境宣教基地,持续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加强企业环境治理先进技术交流培训,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方向。及时报道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治理社会责任。(十九)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主动公开处置措施简单粗暴问题查处和整改情况,公布主动服务企业发展各项举措,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督促企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鼓励企业在强制公开内容基础上自愿拓展信息公开内容。引导企业以“厂区开放日”等方式,邀请周边居民参与企业生态环境守法的监督工作,增进企业与周边居民的对话和理解,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二十)强化公众监督畅通“12369”电话、网络和微信举报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鼓励公众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2019年9月8日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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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规依法,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坚持群众路线,信息公开,注重综合效能;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第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五年工作规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当年督察工作具体安排,以保障五年规划任务落实到位。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在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三)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四)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规范、督察报告;(五)听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六)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二)负责拟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法规制度、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四)承担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以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五)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令准,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具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现职部领导担任。建立组长人选库,由中央组织部商生态环境部管理。组长、副组长人选由中央组织部履行审核程序。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以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三)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四)熟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或者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队伍建设,选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并根据任务需要进行轮岗交流。第三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四)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  第十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五)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六)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七)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八)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九)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主要对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特别是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督察。  第十七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严肃问责,督察事项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二)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四)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的有关工作安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的组织形式、督察对象和督察内容应当根据具体督察事项和要求确定。重要专项督察的有关工作安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四章 督察程序和权限  第十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  第二十条 督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二)组织开展必要的摸底排查;(三)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组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动员培训;(四)制定督察工作方案;(五)印发督察进驻通知,落实督察进驻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应当根据具体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督察进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二)与被督察对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五)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六)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并可以责成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七)召开座谈会,列席被督察对象有关会议;(八)到被督察对象下属地方、部门或者单位开展下沉督察;(九)针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十)提请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协助;(十一)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二十二条 督察进驻结束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报告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察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党中央、国务院。  第二十三条 督察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被督察对象反馈,指出督察发现的问题,明确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督察组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或者被督察对象。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报党中央、国务院。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督办,并组织抽查核实。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第二十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整理保存,需要归档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边督边改工作。对督察进驻过程中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加强督察问责工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 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第五章 督察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时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督察组成员教育、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请示报告,督察组成员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督察组成员应当严格保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者泄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严格遵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程序和规范,正确履行职责。督察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按照工作要求开展督察,导致应当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发现的;(二)不如实报告督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三)工作中超越权限,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利用督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的;(六)有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违反规定推诿、拖延、拒绝支持协助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工作,如实向督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二)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的;(四)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推进整改落实的;(六)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七)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的;(八)其他干扰、抵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督察对象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同有关机关反映。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方式开展工作,严格程序,明确权限,严肃纪律,规范行为。地市级及以下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依规依法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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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按照去行政化的原则,落实“五分离、五规范”的改革要求,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提升服务水平、依法规范运行、 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作用。坚持“应脱尽脱”的改革原则。凡是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坚持落实主管单位的主体责任。业务主管单位应精心组织,指导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高效完成脱钩改革任务,积极协调解决脱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得简单采用通知、声明或会议传达等方式提前“甩包袱”。行业协会商会应按要求切实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坚持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负责指导推动改革工作。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由民政部牵头落实,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由各级脱钩联合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发展改革、民政、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做好脱钩改革工作。二、改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意见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列入脱钩名单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必须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脱钩。暂未列入脱钩名单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暂时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同时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关改革。三、改革具体任务(一)机构分离。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  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原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38号)要求,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根据业务关联性划转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暂时无法并入或划转的,先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待脱钩完成后,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再按有关要求采取并入、划转或其他方式改革。(二)职能分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公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指导,促进购买服务工作有效有序开展。(三)资产财务分离。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财政部门按照“严界定、宽使用”的原则批复资产核实情况。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有关规定,严禁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腾退,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四)人员管理分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人事自主权,规范用人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工作人员工资,并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企业年金。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按照原业务主管单位党的关系归口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由各地党委成立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工作按照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由住所地政府外事工作机构管理。外事工作机构要加强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必要时可就有关外事活动、国际交流合作事项函询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函复意见。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国际博(展)览会、国际比赛、国际文化展演等,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且主办的报刊不受脱钩影响,可维持现状;行政机关主管、行业协会商会主办的报刊,行政机关可根据与该报刊的业务指导或行业管理关系紧密程度,选择保留主管关系,或按程序变更为由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主办。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应当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对职称评定、居住证办理等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才能申报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修订原管理办法,调整申报条件和程序等;新管理办法出台前,应明确过渡性措施,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和脱钩后均能顺利办理类似事项。四、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  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具体指导,深入推进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在脱钩改革中同步健全党的组织、同步加强党务工作力量、同步完善党建工作体制、同步推进党的工作,全面增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确保脱钩过程中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一)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已建立党委的,可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直接管理;已建立党总支或党支部的,结合实际和工作需要,可依托较大的行业协会商会等,整合组建为隶属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若干联合党委。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特别是政治审核办法,严把人选关。民政部门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审查、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与相关部门工作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脱钩工作顺利推进、有序衔接。(二)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健全基层组织,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提高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质量。各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要逐一摸清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党员基本情况,逐个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体制调整方案。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接收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党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具备党组织建条件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接收单位要会同原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提出党组织组建方案,推动同步建立党组织,实现应建尽建。对暂不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接收单位要及时选派既懂党建又熟悉行业情况的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合理确定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行业协会商会的数量,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对不称职的及时调整。(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作用。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行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荐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探索行业协会商会党员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注重把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成党员,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层中党员的比例,提高从业人员中党员的比例。认真执行基层党组织任期制度和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活动。各地要多渠道保障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经费,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加强对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见效。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五、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全面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要求,不断完善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监督管理机制,构建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财政、税务、审计、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系。(一)完善登记管理。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加强对其成立必要性、 发起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运作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科学充分论证新设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必要性,与已有行业协会商会业务范围相似的,认真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治理机制、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业协会商会、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综合监管范围,其党建、资产、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管理。登记机关应在登记时告知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综合监管的相关要求,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告知行业协会商会登记信息。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交流会商、有效合作的工作机制。(二)加强资产监管。按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要求,规范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和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三)规范收费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要求,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指导监督,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四)强化行业指导与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主动了解掌握在本行业领域内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情况,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工作方案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本行业领域内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引导其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立法、规划、标准制定、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五)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评估机制,发挥好第三方评估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六、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借鉴脱钩试点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按《总体方案》和本意见要求,全面实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切实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预案,把可能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业务主管单位要深入宣讲政策,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帮助行业协会商会排忧解难,在脱钩未完成前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行业协会商会要强化风险防控,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确保改革过程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国管局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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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国函[2018]1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呈报<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请示》收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牢牢把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这个初心,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对于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创造“雄安质量”、建设“廉洁雄安”、打造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全国样板、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新引擎具有重要意义。二、紧扣雄安新区战略定位。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动雄安新区与北京城市副中心形成北京新的两翼,与以2022 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为契机推进张北地区建设形成河北两翼,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按照分阶段建设目标,有序推进雄安新区开发建设,实现更高水平、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建设成为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协调发展示范区、开放发展先行区,努力打造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创新发展示范区。三、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要紧紧抓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个“牛鼻子”,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基础设施,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主动对接疏解需求,科学规划功能布局,重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总部、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等非首都功能,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有序流动,增强雄安新区内生发展动力。四、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要坚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城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实现多规合一,将雄安新区蓝绿空间占比稳定在70%,远景开发强度控制在30%。将淀水林田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形成“一淀、三带、九片、多廊”的生态空间结构。实施全域分区空间管控,通过网格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强化对各类开发与保护活动的空间引导和落地管控,构建规模适度、空间有序、用地节约集约的发展新格局。五、打造优美自然生态环境。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开展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建设新时代的小太文明典范城市。强化白洋淀生态整体修复和环境系统治理,建立多水派补水机制,逐步恢复淀区面积,有效治理农村面源污染,确保淀区水质计标,逐步恢复“华北之肾”功能,远景规划建设白洋淀国家公园。开展大机模植树造林,塑造高品质城区生态环境,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推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根本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严守土壤环境安全底线,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雄安。六、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要坚持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宜居宜业,形成“一主、五辅、多节点”的城乡空间布局。集中建设起步区,率先开发启动区,集约发展外围组团,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有序引导人口、产业合理分布,分类打造特色小城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七、塑造新区风貌特色。要强化分区引导,打造蓝绿交织、清新明亮、疏密有度、城淀相映的总体景观风貌。加强城市设计,形成中华风范、淀泊风光、创新风尚的城市风貌。坚持中西合璧、以中为主、古今交融,强化规划引导和控制,细致严谨做好单体建筑设计,塑造体现中华传统经典建筑元素、彰显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风貌,原则上不建高楼大厦,不能到处是水泥森林和玻璃幕墙。合理保护和利用雄安新区历史文化遗产。八、打造宜居宜业环境。要引入优质公共服务资源,高标准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共建共享,构建多层次、全覆盖、人性化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提升雄安新区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现代教育,高标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构建完善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提供多层次公共就业服务,创新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严禁大规模商业房地产开发。九、构建现代综合交通体系。要按照网络化布局、智能化管理、一体化服务的要求,加快建立连接雄安新区与京津及周边其他城市、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之间的轨道和公路交通网络。完善雄安新区与外部连通的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网。坚持公交优先,综合布局各类城市交通设施,实现多种交通方式顺畅换乘和无缝衔接,打造便捷、安全、绿色、智能的交通系统。十、建设绿色低碳之城。要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广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推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以水定城、以水定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海绵城市,构建集约高效可靠的供排水系统。优化能源结构,建设绿色电力供应系统和清洁环保的供热系统,推进本地可再生能源利用,严格控制碳排放。提高绿色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全面推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行。构建先进的垃圾处理系统,全面推行垃圾分类,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合理布局地下基础设施网络,有序利用地下空间。十一、建设国际一流的创新型城市。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起点布局高端高新产业,改革创新人才发展机制,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要素,优化雄安新区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国际一流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教育基础设施,引进和培育创新型企业,推动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促进军民融合创新,主动融入全球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及综合运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二、创建数字智能之城。要坚持数字城市与现实城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适度超前布局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通信网络和智能多源感知体系,打造智能城市信息管理中枢。全方位、全流程保障智能基础设施、智能中枢和应用安全,构建城市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城市智能运行模式和智能治理体系,健全城市智能民生服务系统,打造具有深度学习能力、全球领先的数字智能城市。十三、确保城市安全运行。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城市安全运行、灾害预防、公共安全、综合应急等体系建设为重点,构建城市安全和应急防灾体系,提升综合防灾水平,建设安全雄安。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科学确定雄安新区防洪、抗震、消防等安全标准,高标准设防、高质量建设。实现电力、燃气、热力等清洁能源稳定安全供应,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十四、加强规划组织实施。《总体规划》是雄安新区发展、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大历史观,一茬接着一茬干,全力推进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河北省委和省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各项工作;建立全域覆盖、分层管理、分类指导、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后再开工建设;逐步建立涵盖规划、建设、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的雄安标准体系,创造“雄安质量”; 《总体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国家发展改革委、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北京市、天津市等各地区,要积极主动对接和支持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形成推动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国务院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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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  为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开发银行将进一步发挥部行合作优势,充分借助绿色金融措施,大力支持工业节能降耗、降本增效,实现绿色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推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深化合作,发挥政策导向和综合金融优势,按照源头减排、末端治理、技术优化、全程监控的系统性思维,进一步完善政策配套,共同探索机制创新,调结构、优布局、促发展,加快形成新时期工业绿色发展的推进机制,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二、突出重点领域,发挥绿色金融手段对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支撑作用按照《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工信部规(2016) 225号),〈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7)178号)、《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工信部节(2018)136号)等工作部署,以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地区为重点,强化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工作。重点支持以下领域:(一)工业能效提升。支持重点高耗能行业应用高效节能技术工艺,推广高效节能锅炉、电机系统等通用设备,实施系统节能改造。促进产城融合,推动利用低品位工业余热向城镇居民供热。支持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和装备,实施水效提升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实施传统能源改造,推动能源消费结构绿色低碳转型,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支持建设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控中心,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快绿色数据中心建设。(二)清洁生产改造。推动焦化、建材、有色金属、化工、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在钢铁等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从源头削减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产生。(三)资源综合利用。支持实施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推动长江经济带磷石膏、冶炼渣、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在有条件的城镇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推动废钢铁、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开展退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再利用。重点支持再制造关键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应用与产业化推广,推进高端智能再制造。(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参与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创建绿色工厂,发展绿色园区,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供应链。重点支持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相关的企业和园区。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加强开发性金融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切实发挥国内绿色信贷主力银行作用,根据国家重大规划、重点战略以及地方政府工业发展整体规划和安排,按照"项目战略必要、整体风险可控、业务方式合规"的原则,以合法合规的市场化方式支持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重点项目,推动工业补齐绿色发展短板。拓展中国人民银行抵押补充贷款资金(以下简称PSL资金)运用范围至生态环保领域,对已取得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承诺,且符合生态环保领域PSL资金运用标准的工业污染防治重点工程,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升级、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治理、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工业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及环境整治等。(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开发银行统筹用好各项支持引导政策和绿色金融手段,对已获得绿色信贷支持的企业、园区、项目,优先列入技术改造,绿色制造等财政专项支持范围,实现综合应用财税、金融等多种手段,共同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同时,鼓励地方出台加强绿色信贷项目支持的配套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在项目审批、专项奖励、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有关要求(一)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的对接,掌握开发性金融信贷要求和PSL资金支持政策,选取有融资需求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协助企业落实有关贷款条件,用好各项开发性金融支持政策。(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将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作为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做好开发性金融信贷政策宣介和项目开发评审工作。对符合绿色信贷、生态环保领域PSL资金支持政策的项目,要按照总行有关要求,及时完成项目识别、申报入库、贷款资金统计报送等工作,落实好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并督促企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合规。(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及时共享工业绿色信贷项目信息及调度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将相关开发性金融政策运用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和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二局)。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莫虹频 010-68205369国家开发银行:韩毅 010-6830680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2019年3月19日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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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客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2019年9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包括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 编制大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开展环境影晌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编制质量问题查处,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体系。信用平台纳入全国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平台公开。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第九条 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前款规定的单位中,下列单位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降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或者由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三)由本款前两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四)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五)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六)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的出资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条 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和本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生态环境部在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公开编制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以及编制人员姓名、从业单位等基础信息。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 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一名编制大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与主持编制的技术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第十三条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编制主持人应当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信用平台提交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并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建设项目名称、类别以及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附后)。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导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存档。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査、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应当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包括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査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以及是否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信息;(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检査的内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资料是否明显不实,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否正确、合理。  第十九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二)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三)编制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档案管理情况;(四)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或者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信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鼓励利用大数据手段开展复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通过抽查的方式,开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问题、编制质量问题,或者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査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或者同时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一)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或者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二)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三)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四)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五)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六)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的;(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査明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向社会公开。处理和处罚决定应当包括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基础信息、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理处罚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监督检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对其进行编制质量检查;(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信息的;(三)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编制人员编制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由受理时己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编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相应批准文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原审批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本条前三款涉及情形之一的,实施监督检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原审批部门及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其中,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当一并对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予以通报。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对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规则、记分周期、警示分数和限制分数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二条 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编制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二)未按照本办法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及时变更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两家以上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由两名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四)技术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委托合同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并盖章或者签字的;(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九)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十)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第三十三条 实施失信记分应当履行告知、决定和记录等程序。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向其告知査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对象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记分作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记分决定应当包括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失信行为事实、失信记分及依据、涉及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名称等内容。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失信行为记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及有关情况上传至信用平台并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实施失信记分的告知、决定程序应当与处理处罚相关程序同步进行,并可合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和失信行为记分决定。同一失信行为已由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失信记分的,不得重复记分。  第三十四条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相关情况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其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永久公开。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公开的起始时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失信记分决定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信用平台对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失信记分予以动态累计,并将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情况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信用管理对象连续两个记分周期的每个记分周期内铵制过十项以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无失信记分的,信用平台在后续两个记分周期内将其列入守信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减少对列入守信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信用管理对象在列入守信名单期间有失信记分的,信用平台将其从蹋信名单中移出,并将移出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三十七条 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的,信用平台在后续两个记分周期内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对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第三十八条 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失信记分实时累计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平台将其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限期整改期限为六个月,自达到限制分数之日起计算。信用管理对象在限期整改期间的失信记分再次累计达到限制分数的,应当自再次达到限制分数之日起限期整改六个月。  第三十九条 信用管理对象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处罚的,失信记分直接记为限制分数。信用平台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与处罚决定中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期限一致。对信用管理对象中列入"黑名单"单位的出资人,由列入“黑名单”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以及由列入"黑名单"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信用平台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列入重点监督检査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自列入"黑名单"单位达到限制分数之日起计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对上述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第四十条 信用管理对象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守信名单、重点监督检查名单、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的相关情况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生态环境部每半年对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和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以及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信用管理对象受到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相关违法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二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发现的失信行为实施失信记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鼓励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水平评价。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全职,是指与编制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除外)并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事业本位类型的编制单位中在编等用工形式。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编制人员全职工作的编制单位。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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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地区工信委(厅)、能源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目标责任  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相关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方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分解任务,将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调动相关单位工作积极性,加快推进系统建设,确保到"十三五"末将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数据接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二、加快推进系统建设  各地区要按照2020年底前接入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数据的目标倒排工作计划。要结合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明确纳入能耗在线监测范围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制定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工作计划,大力推进接入端系统建设,将建设任务和时间要求落实到毎家重点用能单位。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全部重点用能单位的接入端系统建设,并实现数据毎日上传。计划建设省级平台的地区,要明确建设进度安排,加快推进平台建设工作,健全系统和数据运维保障机制,并将省级平台建设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底前无法完成省级平台建设或暂不建设省级平台的地区,应按照本地区工作计划要求组织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将监测数据分批次接入国家平台。三、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各重点用能单位、牵头部门和相关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进度要求推进接入端系统建设,及时将数据接入省级平台或国家平台并实现每日上传,确保上传数据质量。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要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接口协议和安全要求,基础软硬件选择必须符合国家在安全可控方面的最新要求,接入端系统在线监测数据要确保来源于准确可靠的能源计量器具。上传的数据应包括重点用能单位消耗的石油、煤炭、电力、天然气、热力等主要能源品种的数据,个别不具备条件的重点用能单位,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在2020年底前确保实现用电数据的在线监测和数据上传的情况下,可逐步接入其他能源品种数据。鼓励重点用能单位本着集约建设、互联互通的原则,开展覆盖全部资源消耗的综合监测管控系统建设,最大程度整合已有信息化管理系统或控制系统,为本单位节能挖潜、降本增效提供支撑。各地区应加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切实发布系统作用。四、加强督促监管  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监管,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推进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对未按要求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未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自2019年4月开始,各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省级平台建设进展情况、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情况、已接入重点用能单位数量及名单、监管情况、问题和建议等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五、强化政策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各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地区要协调落实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保障系统按期建成和建成后稳定运行。自2019年4月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将按季度联合通报各地区建设进展和数据接入情况。对未按期完成接入端系统建设、未按要求上传数据或不能维持系统正常运行的重点用能单位,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各地区要在2019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牵头部门、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工作机制、省级平台建设计划、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计划及分批次接入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等信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和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各地区在推进系统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及国家节能中心的联系。联系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010-68505081(环资司)010-68585777转6033(国家节能中心)市场监管总局:010-82261841(计量司)010-64274308(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19年4月4日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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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告知承诺审批基本原则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加强事后监管。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一)申请。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二)受理。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三)审批。我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六)核查。公告后12个月内,由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三、监督管理(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四、工作安排(一)2019年4月1日起,我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开发的资质申报系统,应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五、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二)做好宣传服务。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行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9年3月26日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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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 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9月15日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但建筑工程量大面广,各种质量问题依然时有发生。为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二,强化各方责任(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员工。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三)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四)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工程设计安全监管,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设计结构整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部负责)三、完善管理体制(一)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行工程总承包,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严厉打击图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三)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四)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指导制定符合城市地域特征的建筑设计导则。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加强住区设计管理,科学设计单体住宅户型,增强安全性实用性、宜居性,提升住区环境质量。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创建建筑品质示范工程,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在招标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将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部、人民银行负责)(五)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建筑产品节能标准,建立产品发布制度。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绿色施工,通过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降低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六)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引导既有建筑改建设计创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开展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更新改造利用试点示范。制定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消防、节能等相关配套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部、文物局负责)四、健全支撑体系(一)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系统制定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精简整合政府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和企业标准,加快适应国际标准通行规则。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内外标准比对;提升标准水平。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一批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和推广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负责)(二)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突破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加大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力度,全面提升工程装备技术水平。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一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鉴?站点建设,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评价体系。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快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企业处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五、加强监督管理(一)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归集,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及时公示相关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护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二)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三)加强社会监督。相关行业协会应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企业须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各地应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四)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提升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各地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建筑质量发展、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状况,督促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六、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强化示范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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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消防安全性;(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査结果向社会公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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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 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 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2018年5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开展以来,试点地区按照国务院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了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基本形成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方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加强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二、统一审批流程(四)精简审批环节。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个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査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五)规范审批事项。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要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国家、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示范文本,分别制定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同时可结合实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也可以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査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九)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十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将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并与国家和本地区各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以应用为导向,打破"信息孤岛”,2019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县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要统一制定本地区“一窗受理”的工作规程。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问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五、统一监管方式(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査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六、加强组织实施(十九)强化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买担负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等“放管服”各项改革任务的协同联动,形成改革合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全面领导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各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二十)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地方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二十一)严格督促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各地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方有关部门工作的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與论环境。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3月13日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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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告知承诺审批基本原则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加强事后监管。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一)申请。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二)受理。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三)审批。我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六)核查。公告后12个月内,由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三、监督管理(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四、工作安排(一)2019年4月1日起,我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开发的资质申报系统,应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五、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二)做好宣传服务。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行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9年3月26日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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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 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  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1 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发展需求。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明显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信用额度约束力、建设单位及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三、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一)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  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二)大力推行投标担保。  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三)着力推行履约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并在违约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四)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函应用。  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五)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工程担保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应用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力度,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进程。四、促进工程担保市场健康发展(六)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建设。  支持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全过程工程次询、工程监理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创新工程监管和化解工程风险模式。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七)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修订保函示范文本,修改完善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推进工程担保应用;积极发展电子保函,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八)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推进工程担保保证人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积极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证人应不断规范工程担保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发展保后风险跟踪和风险预警服务能力,增强处理合同纠纷、认定赔付责任等能力。全面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风险评估、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发挥工程担保作用。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积极为民营、中小建筑业企业开展保函业务。(九)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有满足施王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于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加大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方便与保函相关的人员及机构查询。(十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积极探索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的办法,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五、加强统筹推进(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担保工作,依据职责明确分工,明晰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对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动态监管,不断提升保证人专业能力,防范化解工程风险。(十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工程担保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促进建筑市场主体对工程担保的了解和应用,切实发挥工程担保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6月20日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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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之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裉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査、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 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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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工作过程中,重要进展、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铁路局综合司民航局综合司2019年8月20日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 104号)部署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为有力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通过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二、整治范围和内容(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各地区、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整治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査、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査标准。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请各地区、各部门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三、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在抓落实、査问题、出成效,主要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整治方式。(一)法规文件清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各地对本地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违反竟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在此基础上,按照《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要求,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二)随机抽查。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招投标管理平台等,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进行全面筛査,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随机抽查记录建立台账,存档备查。(三)重点核查。  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涉及本次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同时,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开展线索征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电子邮箱等渠道,并建立线索转交转办以及对下级单位督办机制。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目标,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运用科学方法,创新整治方式,提升整治实效。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12月15日之前结束,主要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如下。(一)动员部署。  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决策部署。各省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对省市县三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9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指定1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8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二)过程推进。  10月31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完成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各省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汇总本地区法规文件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法规文件修订和废止工作。同时,各省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对省本级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10月31日前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对工作部署不力、社会反映强烈、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地方政府严肃问责。(三)总结报告。  各省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对国家层面的意见建议等),连同省市县三级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地报告基础上汇总报告,呈报国务院。各地区铁路、民航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阶段性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由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按上述时间节点和要求直接报送国家铁路局、国家民航局。国家铁路局、国家民航局汇总后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各地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是本地区专项整治的统筹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部门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本地区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职责,将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二)依法纠正查处。  各地区、各部门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己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顶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对地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地方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相关市场主体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四)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统一开放、竟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同时,注重广泛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建议,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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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间题依然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査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四)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  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査,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五)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积极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与本地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加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力度。(六)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  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对标国际,建立工程计量计价体系,完善工程材料、机械、人工等各类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七)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八)加强评标专家监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九)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十)强化合同履约监管。  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十一)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十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十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  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十四)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要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己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五、强化保障措施(十五)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创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十六)推动示范引领。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七)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支持,及时回应舆论关切,为顺利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2月19日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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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25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同时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商务部部长:钟山2019年6月30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说明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一、农、林、牧、渔业1.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5.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三、制造业6.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7.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8.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9.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1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1.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12.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13.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4.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15.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16.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1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18.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19.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2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八、金融业22.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23.期货公司的外资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24.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5.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27.禁止投资社会调查。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8.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29.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30.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査。十一、教育31.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32.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十二、卫生和社会工作33.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4.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35.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36.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3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38.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39.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40.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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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 (2019-2022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统计、银保监、证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 中国工程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10月11日  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制造业设计能力是制造业创新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制造业设计能力,能够为产品植入更高品质、更加绿色、更可持续的设计理念;能够综合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够推动集成创新和原始创新,助力解决制造业短板领域设计问题。近年来,设计创新有力促进了制造业转型升级,也带动了设计自身从理念到方法,以及实现方式等方面的持续进步,但设计能力不足仍是影响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瓶颈问题,在设计基础研究与数据积累、设计工具与方法、设计人才培养、试验验证以及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仍亟待加强。为提升设计能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坚持以供给制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制造业短板领域精准发力,不断健全产业体系,改善公共服务,提升设计水平和能力,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坚持竞争中性原则,鼓励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公共服务,营造有利于工业设计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坚持创新驱动。加强理论、方法和实践的创新,构建服务设计能力提升的创新体系。强化对企业设计创新的引导,以设计创新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坚持统筹协调。加强各部门政策协同,形成目标一致、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对地方工作的指导,积极总结推广相关经验成果,凝聚创新发展新动能。坚持以点带面。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发展,以相关领域的设计发展带动新理念和新方法推广普及,以重点突破和试点示范带动制造业设计能力全面提升。(三)总体目标  争取用4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制造业短板领域设计问题有效改善,工业设计基础研究体系逐步完备,公共服务能力大幅提升,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发展。在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汽车、电力装备、石化装备、重型机械等行业,以及节能环保、人工智能等领域实现原创设计突破。在系统设计、人工智能设计、生态设计等方面形成一批行业、国家标准,开发出一批好用、专业的设计工具。高水平建设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提高工业设计基础研究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创建10个左右以设计服务为特色的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发展壮大200家以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打造设计创新骨干力量,引领工业设计发展趋势。推广工业设计"新工科"教育模式,创新设计人才培养方式,创建100个左右制造业设计培训基地。二、夯实制造业设计基础(一)加大基础研究力度。  强化制造业设计理论、设计基础数据积累、设计规范、设计标准、设计管理、设计验证等基础工作。加大对设计创新项目和工业设计软件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强化产品安全性、功能性、可靠性、环保性等标准要求,规范信息交互、用户体验、运行维护等设计标准,形成高水平设计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团体、产业联盟、高校院所和企业基于设计创新和专利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计量性设计研究,鼓励构建支撑制造业产品设计的计量测试技术服务平台,推动计量与产品设计过程融合,逐步实现设计过程量值控制,提升制造业产品设计效率。(二)开发先进适用的设计软件。  顺应网络协同设计趋势,积极推进工业技术软件化。在相关重大项目建设中加大对关键设计软件的支持力度。推进三维几何建模引擎等研发设计软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布局基本求解算法库、标准零部件库、行业基础数据库和知识库,促进源代码资源开发共享,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设计数据、模型和接口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广工业APP应用。专栏1 关键设计软件迭代工程(1)加强工业软件基础研究。推动工业软件建模引擎发展,促进特殊行业和领域的专用设计及仿真软件应用。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参与各类标准建设,鼓励相关企业组建联盟,推动软件产品相互兼容,嵌入调用,构建协同创新的产业生态。(2)支持工业技术的转化与应用。引导企业广泛汇集设计类经验、知识、算法等,形成工业技术,封装设计组件,研发工业APP。围绕复杂设计等领域开展攻关,在相关行业领域开展基于模型的系统工程实施应用。鼓励将工业软件相关知识产权与论文、专利等同等纳入人才评定标准。(3)推动基础资源库共享。引导设计软件企业结合具体应用,丰富基础零部件代码库、通用组件库及知识模型库,带动知识库跨行业复用。(4)推动设计软件进校园。引导校企深化合作,建设设计类实验室,鼓励开展企业实践并计算学分。开展设计软件应用竞赛等活动,培养使用黒习惯和用户基础。三、推动重点领域设计突破(三)补齐装备制造设计短板。  聚焦装备制造业开放设计平台建设,特种用途或特殊环境装备设计,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设计等重点,拟订并发布制造业短板领域设计问题清单,探索利用“揭榜挂帅"机制,引导相关地区和机构联合攻关,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促进设计成果创新示范应用。(四)提升传统优势行业设计水平。 运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在轻工纺织、汽车、工程动力机械、电力装备、石化装备、重型机械和电子信息等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产业,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专栏2 重点设计突破工程(1)强化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关键设计。在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领域,重点突破系统开发平台和伺服机构设计,多功能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设计等,在轨道交通领域,重点突破列车转向架、高速列车车轴设计,列车车体材料、结构和内部布局及辅助设备设施优化设计,先进城市有轨电车、中低速磁悬浮、跨座式单轨、市郊通勤动车组等新型轨道交通工具设计。在航空航天领域,重点突破飞机气动及结构、航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系统、无人系统、火箭发动机等系统关键设计。在船舶海工领域,重点突破智能船、邮轮等高技术船舶,深远海油气资源开发装备等海洋工程装备,以及核心配套系统及设备的关键设计。在电力装备领域,重点突破燃气轮机整体设计,核心热端部件设计和现役装备热端部件的修复及优化升级设计,特高压交直流关键装备设计等。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提升关键装备、核心装置、新工艺技术、系统集成平台(软件)等设计能力,形成指导汽车工装设计的标准化规范或导则。(2)实现传统优势产业设计升级。在消费品领域,支持智能生态服装,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鞋类产品、玩具家电、家具等设计创新。鼓励建设国民体型数据库和标准色彩库,发展人体工学设计。加强流行趋势研究,提升产业竞争力。在汽车领域,推动关键零部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充电系统设计,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系统设计,乘用车及冷链物流车、消防车等专用汽车设计。在石化装备领域,重点突破高精度旋转导向钻井系统设计,7000马力及以上大型)压裂撬装成套装备设计,12~15万Nm3/h等级超大型空分成套装备设计等。在传统机械领域,发展汽油发动机、大马力柴油机、工业燃气轮机等动力机械设计。在重型机械领域,重点突破智能码头成套装备设计,智能搬运与输送系统成套设备设计,宽幅高品质铝、镁合金板带智能生产成套装备设计,大型铸锻件制造成套装备设计等。在电子信息领域,大力发展集成电路设计,大型计算设备设计,个人计算机及智能终端设计,人工智能时尚创意设计,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设备、仿真模拟系统设计等。(五)大力推进系统设计和生态设计。  积极推进系统设计与系统仿真技术研发,有效带动原始创新。支持清洁高效节约能源产品设备的设计,提升发电装备、余热回收装备、终端用能设备、太阳能利用装置的设计水平。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开展废弃物回收利用,通过设计创新提升废弃物加工转化设备的效能。推进绿色包装材料、包装回收利用体系设计。四、培育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六)改革制造业设计人才培养模式。  研发体现中国特色、融汇国际标准、对接市场需求、横跨学科门类的设计类专业课程,构建多学科交叉融合的设计高等教育体系。结合"新工科"建设,推广CDIO(构思一设计一实现一运作)工程教育模式。聚焦制造业培养交叉型、复合型设计人才,大力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鼓励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制造业企业协作办学,探索开放式、网络化的设计教学模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源投向设计教育领域。鼓励开展中小学设计思维和创新意识启蒙教育。专栏3 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工程(1)鼓励工业设计领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引导各类相关院校(系)共享优质课程,联合培养高素质复合型设计人才。建设以工业设计为主题的产教融合机构,全面培养学生的策划能力、设计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2)实施工业设计领军人才计划。持续开展工业设计领军人才培训,围绕制造业短板领域优化课程体系,改善学员结构,鼓励领军人才与制造业企业开展多层次合作。(3)建设一批工业设计人才培训基地。鼓励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各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各类创意设计园区(平台)建设制造业设计实训基地,创新培训内容和模式,提供优质培训服务。支持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在产业集群内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工业设计培训基地。(4)培养工业设计领域国际化人オ。积极支持国内知名工业设计师参与重要国际设计活动,在工业设计领域国际组织中担任职务。鼓励国际知名机构参与我国工业设计教育培训,参与设计赛事和展会的评审运营。大力吸引国外设计师来华创业,设立大师工作室,并与有关机构企业开展深度合作。(七)畅通设计师人才发展通道。  加大工业设计人才培养培育力度,探索纳入人才积分落户制度。鼓励行业组织等机构面向不同领域,开展设计人才能力素质评价,完善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充分利用设计院所等资源,释放设计智力和要素活力。鼓励具有大型项目经验的设计师设立个人或联合工作室,担任社会兼职,在市场中发挥作用价值。五、培育壮大设计主体(八)加快培育工业设计骨干力量。  支持制造业企业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鼓励工业设计企业专业化发展。继续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定期组织交流学习,为中心提供融资、培训、国际交流合作等公共服务。支持制造业企业开放设计中心业务,提升服务能力。鼓励专业设计企业无缝嵌入制造业链条,形成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强化专业领域设计能力和协同创新,与园区平台、产业集群、专业市场等实现融通发展。发展设计服务外包。(九)促进设计类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设计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产研对接的产业创新模式,奖励各类重大设计创新成果,在资源共享、融资和人才服务等方面,支持设计类中小企业与相关企业开展对接合作。专栏4 中小企业设计创新工程(1)提升设计类中小企业专业能力。建设一批设计领域公共服务平台,衔接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对设计类产业园区和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大中小企业共享研发设计资源。(2)开展为中小企业送设计活动。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设计规范和设计管理培训,提升企业设计开发能力。六、构建工业设计公共服务网络(十)健全工业设计研究服务体系。  以国家和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为主要依托,建设研究服务体系。围绕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开展基础研究,拟订重大战略与规划,建立开放共享的行业数据资源库、材料数据库以及通用模型库等,提供设计工具、设计标准、计量测试、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多渠道多方式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鼓励研究院按照市场规律自主运营、持续发展。(十一)搭建共创共享的设计协同平台。  借鉴国际经验,发挥各类设计机构的人力、技术和资本优势,创新"设计券"等支持方式,建立分布式设计资源共享网络。支持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完善仪器设施使用和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和测试平台,加强设计产业成果转化。搭建设计创新智库咨询服务体系,鼓励开展组织体系建设等咨询服务以及行业前瞻性研究。支持各类设计机构创新组织形式,对接设计需求,开展众创、众包、众设,构建协同发展的设计生态。专栏5 工业设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程(1)推动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鼓励各地围绕产业优势建设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加大初期发展的财政扶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研究院更好行使公共服务职能。鼓励省级研究院围绕优势产业加强与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的深度合作,聚集优质资源,提升研究能力水平。(2)培育创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在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择优培育若干覆盖制造业重点领域的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积极探索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运营方式和管理模式,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3)建设共创共享的众包设计平台。支持建设跨行业跨领域的众包设计平台,并提供复杂产品设计体系咨询,工程设计咨询,产品设计APP开发,设计需求对接,专利保护,文献与技术资料检索,在线培训,检验检测,交易与应用,设计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十二)强化设计知识产权保护。  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园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加大惩戒力度,严厉打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行业竞争秩序。加强设计类评奖、大赛、展览的知识产权保护。顺应设计产业发展实际,探索新业态、新领域的外观设计保护,适当扩大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范围。专栏6 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工程(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系。支持专业机构面向行业共性需求,开展如识产权布局服务。鼓励各类设计园区委托优质机构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加强外观设计专利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建立外观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信用监督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2)畅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通道。支持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优先审査。在有条件的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密集地区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十三)营造有利于设计发展的社会氛围。  支持举办工业设计类展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相关展览展示活动。积极促进设计交易,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举办设计周、设计节或设计集市。支持行业组织和社会机构健全标准制定、规范推广、统计分析等方面的职能,在政企对接、企业合作、业务交流、活动组织、氛围营造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鼓励行业组织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重大设计问题和解决对策,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建设中外设计合作基地。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部署落实工作任务。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机构要广泛参与,共同落实各项任务安排。(二)加大政策引导。  修订推动正业设计发展的政策,拓展设计内涵外延,针对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出有力举措。利用相关部门现有渠道和重大项目,支持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重点支持设计基础研究、基础软件开发、设计教育、重点行业领域"母机"设计方法研发等。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可按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行业统计监测。(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设计类产业基金,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项目,为设计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内设计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拓宽抵质押品范围。鼓励担保机构设立专项担保品种,加大对设计企业和设计创新项目的信用担保支持力度。(四)加强政策宣传。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设计领域优秀成果、赛事活动、重点企业和领军人才,突出设计创新元素,体现设计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加强设计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提升诚信经营意识。不断扩大设计创新的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重视设计、推动设计发展的良好氛围。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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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要求,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快速发展,形成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业态,部分专业咨询服务建立了执业准入制度,促进了我国工程咨询服务专业化水平提升。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为更好地实现投资建设意图,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工程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需求日益增强。这种需求与现行制度造成的单项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必须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特别是要遵循项目周期规律和建设程序的客观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建设活动提供高质量智力技术服务,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二、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一)大力提升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水平。  投资决策环节在项目建设程序中具有统领作用,对项目顺利实施、有效控制和高效利用投资至关重要。鼓励投资者在投资决策环节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综合性工程咨询单位接受投资者委托,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二)规范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  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可由工程咨询单位采取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或由其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牵头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机构,根据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各合作方承担相应责任。鼓励纳入有关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工程咨询单位发挥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特长,开展综合性咨询服务。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鼓励其作为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提高统筹服务水平。(三)充分发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在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支撑作用。  落实项目单位投资决策自主权和主体责任,鼓励项目单位加强可行性研究,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政审批中要求的专项评价评估等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单独开展的各专项评价评估结论应当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各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审查要求和标准的协调,避免对相同事项的管理要求相冲突。鼓励项目单位采用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减少分散专项评价评估,避免可行性研究论证碎片化。各地要建立并联审批、联合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并通过通用综合性咨询成果、审查一套综合性申报材料,提高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的操作性。(四)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开展综合性咨询。  为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采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政府投资项目要围绕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论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深入分析影响投资决策的各项因素,将其影响分析形成专门篇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其他专项审批要求的论证评价内容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三、以全过程咨询推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一)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咨询。  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帮助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二)探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方式。  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 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本着信誉可靠、综合能力和效率优先的原则,依法选择优秀团队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三)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  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四)明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人员要求。  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顶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四、鼓励多种形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发展(一)鼓励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除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外,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二)创新咨询单位和人员管理方式。  要逐步减少投资决策环节和工程建设领域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精简和取消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垄断,放开市场准入,加快咨询服务市场化进程。将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的资质资格证书核发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强化单位和人员从业行为监管。(三)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健康发展。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有良好的信誉。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人员,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一站式整合服务能力。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五、优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环境(一)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体系。  研究建立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以服务合同管理为重点,加快构建适合我国投资决策和工程建设咨询服务的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科学制定合同条款,促进合同双方履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二)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确定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为所咨询的工程建设或运行增值来体现其自身市场价值,禁止恶意低价竞争行为。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三)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  咨询单位要建立自身的服务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积累咨询服务实践经验,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及标准。大力开发和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保障。(四)加强咨询人オ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  咨询单位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培养一批符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的综合型人才,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人才支撑。鼓励咨询单位与国际著名的工程顾问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咨询单位的国际竞争力。六、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推进和发展,创新投资决策机制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制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中的实际问题(二)推动示范引领。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工程决策和建设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通过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逐步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供给质量和能力;鼓励各地区和企业积极探索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扩大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影响力。(三)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管制度,创新全过程监管方式,实施综合监管、联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建立信用档案和公开不良行为信息,推动咨询单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研究,引导咨询单位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引导市场合理竞争。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9年3月15日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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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要加快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  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査可核可溯。(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  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六)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  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制定管理办法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  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依法律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十一)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十三)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  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进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网或其他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  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査、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十七)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並保护力度。  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别负责)六、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二十)开展试点示范。  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  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抓紧制定开展信用监管急需的国家标准。(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二十二)做好宣传解读。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7月9日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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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我部制定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9月23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通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挂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三)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直接发现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不影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处罚,并需要处以罚款的,由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被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下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罚建议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和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充调查,也可以直接调查取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集中行使部机关行政处罚权工作规程的通知》(建督(2017)96号)履行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栏目公示,并记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履行停业整顿处罚的起止日期,起算日期应当考虑必要的文书制作、送达、合理范围知悉等因素,但不得超过处罚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对其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时,应当在折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后,确定停业整顿的履行期限。  第十二条 停业整顿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对于设计、监理综合类资质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工程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范围是企业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范围是相应执业资格注册的全部专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高一档次处罚。(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2年内再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超越资质、转包(转让业务)、违法分包、挂靠、租借资质等行为的;(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行为的;(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成立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专家委员会,对重大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提供咨询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适时对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应当参照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制定相应基准。  第十七条 在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建法(2011)6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建法(2015)37号)与本办法和《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和《裁量基准》为准。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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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帽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帽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委、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应急管理厅(局):  安全帽、安全带及防护绝缘鞋、防护手套、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重要防线,是守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进入企业,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和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在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管,确保劳动者人身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环境。二、主要内容(一)加强生产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管。1.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通过建立完善原料进厂查验、过程质量控制、成品出厂检验以及产品质量追溯等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与义务,提高质量保障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状况,统筹做好生产和流通领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抽查。要以建材市场、批发零售市场、工地周边、城乡结合部劳保商店以及电商平台等为重点场所,以防护性能等涉及安全的指标为重点项目,加大对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重,扩大抽查范围。对抽查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3. 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制假“黑窝点”, 要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对违反产品标识规定、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法定责任,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二)加强使用环节监督管理。1. 加强采购进场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相关工矿企业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采购持有营业执照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要求使用单位严格控制进场验收程序,建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收货验收制度,并留存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禁止质量不合格、资料不齐全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现场。2. 加强现场使用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验货、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及时形成管理档案;对存有疑义或发现与检测报告不符的,要将该批产品退出现场,重新购置质量达标的产品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要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鼓励实行统一采购配发的管理制度。3. 加强日常检查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使用单位切实加强对作业现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形成检查台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及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处理更换;对到报废期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立即进行报废处理;已损坏的,不得擅自修补使用。(三)构建监管长效机制。1. 实施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各级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要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严重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2. 实施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现场安全管理能力。3. 加强劳动防护知识普及。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普及劳动防护知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自我保护意识。4. 加强质量监管信息联动。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辖区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的信息联动,鼓励使用单位及个人积极反馈质量问题,及时获取不合格产品及生产销售企业的相关情况。对不在本辖区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通报。要建立不合格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信息公示制度,为企业购买产品提供信息服务。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以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明确责任,层层督促落实。(二)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对问题突出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进行约谈,并公开曝光。(三)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问题线索,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线索倒查市场流通和生产环节,努力从源头消除问题和隐患。(四)严格追责问责。  对未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给作业人员带来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19年7月4日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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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二、工作安排(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自2019年3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将加强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实施。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二)依法从严查处。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进行。(三)坚持源头治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四)强化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五)加强舆论引导。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六)建立长效预防机制。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地区行业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2018年11月22日

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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